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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延長服務案件注意事項
民國 90 年 11 月 29 日

第 1 條
一  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延長服務案件,除依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其施行細
    則有關規定外,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第 2 條
二  「特殊條件」第二目規定:「負有國家安全任務,非由其繼續任職即
    無法達成國家所賦予之使命者。」,所稱「國家安全任務」,係指實
    際從事關於國防、外交、情報、治安、兩岸關係之重要任務。


第 3 條
三  各機關辦理延長服務案件,應於屆齡命令退休日期四個月前檢附公立
    醫院健康證明書,最近三年考績 (成) 通知書暨公務人員延長服務事
    實表等文件,並依規定彙轉銓敘部審定。


第 4 條
四  公務人員延長服務,每次延長期限不得逾一年。


第 5 條
五  公務人員經核准延長服務者,於延長服務期間,其延長服務原因已消
    滅,服務機關得依程序報請中止其延長服務並即依規定辦理命令退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