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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辦理公務人員辦公往返途中死亡因公撫卹案件注意事項
民國 85 年 12 月 18 日

第 1 條
一  為覈實辦理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二項公務人員於辦公往
    返途中遇意外危險以致死亡因公撫卹案件,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第 2 條
二  公務人員於辦公往返途中遇意外危險以致死亡,須合於下列情事:
 (一) 意外危險之發生,係公務人員在合理時間,以適當交通方法,直接
      前往辦公場 (處) 所之上班必經路線,或在辦公場 (處) 所退勤時
      ,以適當之交通方法,直接返回日常居住處所之下班必經路線。
 (二) 其死亡與所發生之意外危險,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第 3 條
三  公務人員日常往返辦公場 (處) 所必經路線,因道路交通情事繞道行
    駛,途中發生意外事故,經就其起點、經過路線、交通方法、行駛時
    間等各因素詳細查證後,認為係屬客觀合理者,視為必經路線。


第 4 條
四  公務人員經服務機關安排勤務時間,或例假日、國定假日加班,或平
    常加班之往返居住處所與辦公場 (處) 所途中發生意外,依第二項規
    定以予認定。


第 5 條
五  公務人員於日常中午用膳,於辦公場 (處) 所往返用膳處所途中發生
    意外,得比照前項規定認定。


第 6 條
六  公務人員於國定假日、例假日或輪休日,在合理時間內自辦公場 (處
    ) 所直接返鄉,或返鄉後直接返回辦公場 (處) 所之必經路線,遇意
    外危險以致死亡,依第二項規定予以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