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應考人申請閱覽試卷作業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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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5 年 04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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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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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一、本要點依應考人申請閱覽試卷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十條第三項
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二、應考人閱覽試卷之期間由考選部(以下簡稱本部)視考試規模大小訂
定,並登載於各項考試應考須知。
每日起訖時間自上午八時三十分起至十二時三十分止,下午一時三十
分起至五時三十分止。
第 3 條
三、應考人閱覽試卷場所為本部國家考場八樓電腦試場,並依申請人數安
排座位。
第 4 條
四、各考試承辦單位應以應考人申請閱覽之科目數所需時間、選擇之時段
為原則,安排應考人分梯次進行閱覽。
第 5 條
五、應考人申請閱覽試卷,由各考試承辦單位進行審查。經審查核准閱覽
試卷之應考人,由各考試承辦單位通知應考人於指定期日、時段及閱
覽場所閱覽試卷。
第 6 條
六、應考人閱覽試卷之辦理,由本部相關單位依權責分工如下:
(一)考試承辦單位:試卷掃描、試卷影印本提供及人力調派。
(二)資訊管理處:資訊設備管理及系統維護。
(三)總務司及政風室:場地管理及安全維護。
第 7 條
七、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閱覽試卷,本部得提供必要協助措施如下:
(一)全盲應考人得由其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一名或工作人員陪
同閱覽。於閱覽試卷前,應考人應攜帶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等足資
證明親等關係之證明文件。陪同親屬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或附有照
片足資證明身分之護照或全民健康保險卡或駕駛執照,經核對身分
並收繳身分證件後陪同入場閱覽,隨身攜帶物品應另置於指定地點
,並於閱覽試卷登記冊上簽名。
(二)應考人因上肢肢體障礙,身體協調性功能不佳或雙上肢肢體障礙肌
肉萎縮,致閱覽試卷困難,得由工作人員協助點閱或翻閱。
(三)應考人因下肢肢體障礙,致行動不便,得視其需要,由本部提供適
用桌椅、輪椅。
(四)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應考人,如因其他功能性障礙
,致閱覽試卷困難,得提供其他之協助措施。
第 8 條
八、應考人應依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於閱覽試卷登記冊(
如附表一)上簽名。
第 9 條
九、應考人閱覽試卷時如發現疑義,應依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當
場以書面(如附表二)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