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表一 (冠有職系、科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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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職 系│科 別│類│職 系│科 別│
│別│ │ │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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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一般行政 │一般行政 │技│農業技術 │水土保持 │
│務│一般行政 │電腦打字 │術│土木工程 │土木工程 │
│類│一般行政 │傳統打字 │類│土木工程 │建築工程 │
│ │社會行政 │社會行政 │ │土木工程 │環境工程 │
│ │社會行政 │勞工行政 │ │土木工程 │水利工程 │
│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 │ │土木工程 │大地工程 │
│ │地政 │地政 │ │機械工程 │機械工程 │
│ │文教行政 │教育行政 │ │機械工程 │印刷工程 │
│ │新聞編譯 │新聞行政 │ │電力工程 │電力工程 │
│ │財稅行政 │財稅行政 │ │電子工程 │電子工程 │
│ │金融保險 │金融保險 │ │電子工程 │資訊工程 │
│ │會計審計 │會計審計 │ │資訊處理 │資訊 │
│ │統計 │統計 │ │資訊處理 │資訊處理 │
│ │安全保防 │調查人員 │ │化學工程 │化學工程 │
│ │企業管理 │企業管理 │ │測量製圖 │測量 │
│ │經建行政 │經濟行政 │ │測量製圖 │測量製圖 │
│ │經建行政 │經建行政 │ │測量製圖 │地籍測量 │
│ │交通行政 │交通行政 │ │測量製圖 │土地測量 │
│ │交通行政 │運輸行政 │ │交通技術 │交通工程 │
│ │法制 │法制 │ │交通技術 │交通技術 │
│ │司法行政 │法院書記官 │ │土木工程 │都市計畫技術│
│ │政風 │政風 │ │農業技術 │園藝 │
│ │金融保險 │金融法務組 │ │ │ │
│ │圖書博物管│圖書資訊管理│ │ │ │
│ │理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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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一、本表所列類科均以初任為原則。 │
│註│二、各類科適用範圍仍以其實際所任工作職稱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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