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考選部為審議或編纂有關考選法規,依考選部組織法第十六條之規定,設
法規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
第 2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部長指派政務次長兼任;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三人
,由部長就本部高級職員中遴派兼任之。
本會主任委員及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酌支出席費。
第 3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部長指派本部高級職員兼任之。
所需其他工作人員由部長就本部員額內派充之。
第 4 條
本會開會時,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指定委員一人為
主席。
第 5 條
本會開會時,得通知與議案有關單位派員列席,必要時並得邀請專家學者
或有關機關代表參加。
第 6 條
主任委員視議案之需要,得指定委員數人審查議案,並得指定一人為召集
委員。
第 7 條
本會決議事項,經部長核定後,送由原提案單位辦理。
第 8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