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一、目的:銓敘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辦理公務人員協會法第二十七條第
一項第六款所定政府補助公務人員協會經費之業務,以健全公務人員
協會發展,促進國家與公務人員間和諧關係,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第 2 條
二、補助對象:經主管機關許可立案之機關公務人員協會及全國公務人員
協會。
第 3 條
三、補助經費標準:
(一) 機關公務人員協會:每次活動經費最高以補助百分之五十為限。
(二) 全國公務人員協會:每次活動經費最高以補助百分之七十為限。
第 4 條
四、補助範圍及項目:公務人員協會辦理公務人員協會法第八條規定事項
之活動時,以補助其講師鐘點費、撰稿費、膳雜費、交通費、住宿費
、平安保險費、場地費、佈置費、印刷費及其他必要費用為限。
第 5 條
五、申請補助程序:
(一) 凡符合申請條件之公務人員協會應於每年二月底前,提報該年度擬
申請補助辦理活動之計畫,送本部審核,逾期不予受理。但有特殊
情形者,應詳敘理由,送請本部專案審核。
(二) 提報計畫內容應包括公務人員協會組織動態與運作情形、年度經費
補助需求及計畫報告;其格式如附件一、二、三。
(三) 經本部審核補助之計畫,如有特殊情形致無法執行,必須變更原計
畫項目、實施期間及預估經費時,應詳敘理由,並檢附相關資料送
本部核准後,始得予以補助,變更計畫以一次為限。
(四) 申請補助之公務人員協會以同一活動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 (
捐) 助時,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擬向各機關申請補 (捐) 助項目
與金額。
(五) 本部將視年度預算額度,依各公務人員協會所提報計畫審核結果,
統籌分配補助金額。
第 6 條
六、補助經費審核原則:
(一) 活動內容須符合本作業規定補助之目的。
(二) 活動辦理方式及經費規劃等須具體可行。
(三) 公務人員協會之執行能力須達成活動預期效益。
(四) 申請補助之公務人員協會過去活動執行情形。
第 7 條
七、補助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 補助經費請撥:申請補助之公務人員協會於接獲本部補助通知公文
後,於舉辦活動前十四日內,備妥領據送本部憑撥經費;其格式如
附件四。
(二) 補助經費核銷:
1.受補助之公務人員協會應於活動結束之日起十四日內,將成果報
告、經費支用報告及出席人員簽到名冊影本送本部審核;其格式
如附件五、六、七。
2.補助經費於活動結束時尚有結餘款,應按本部核定補助比例繳回
;自活動結束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未繳回者,應自活動結束之次日
起,至返還結餘款之日止,依臺灣銀行當月牌告一年期定期存款
利率,按日加計利息返還之。
(三) 受補助之公務人員協會辦理活動之支出憑證、活動照片及出席人員
簽到等活動相關資料,應依規定由相關人員核章,自行保存五年,
供相關機關稽核之用。其屆滿保存年限,並報經本部備查後,始得
銷毀。
第 8 條
八、補助經費執行:
(一) 受補助之公務人員協會辦理活動,如符合政府採購法所規定之情形
時,應確實依該法相關規定辦理。
(二) 受補助之公務人員協會應依所報計畫及經費預算確實執行,如經發
現有不符指定用途、虛報、浮報或未於年度內執行補助活動之情事
者,除追繳已核給之該部分經費補助費外,並將該公務人員協會列
為本部三年內不予補助之對象。
第 9 條
九、督導及訪查: 本部必要時,得派員實地督導訪查受補助之公務人員協
會辦理活動執行情形。
第 10 條
十、公開程序:本部對公務人員協會之補助,將定期於本部全球資訊網公
開相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