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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0.19 04:25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銓敘部補助公務人員協會經費作業規定
民國 101 年 04 月 27 日
圖表附件:

第 1 條
一、目的:銓敘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公務人員協會法第二十七條第
    一項第六款所定政府補助公務人員協會經費之業務,以健全公務人員
    協會發展,促進國家與公務人員間和諧關係,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第 2 條
二、補助對象:經主管機關許可立案之機關公務人員協會及全國公務人員
    協會。


第 3 條
三、補助經費標準:
(一)機關公務人員協會:每次活動經費最高以補助百分之六十為限。
(二)全國公務人員協會:每次活動經費最高以補助百分之八十為限。為
      辦理會務每年向財政部租賃國有非公用房地之費用,最高補助百分
      之九十,並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


第 4 條
四、補助範圍及項目:
(一)公務人員協會辦理公務人員協會法第八條規定事項之活動時,補助
      其講師鐘點費、撰稿費、膳雜費、交通費、住宿費、平安保險費、
      場地費、佈置費、印刷費及其他必要費用。
(二)全國公務人員協會為辦理會務向財政部租賃國有非公用房地之費用
      。


第 5 條
五、申請補助程序:
(一)凡符合申請條件之公務人員協會應於每年二月底前,提報該年度擬
      申請補助辦理活動之計畫,送本部審核,逾期不予受理。但有特殊
      情形者,應詳敘理由,送請本部專案審核。
(二)提報計畫內容應包括公務人員協會組織動態與運作情形、年度經費
      補助需求及計畫報告;其格式如附件一、二、三。
(三)經本部審核補助之計畫,如有特殊情形致無法執行,必須變更原計
      畫項目、實施期間及預估經費時,應詳敘理由,並檢附相關資料送
      本部核准後,始得予以補助,變更計畫以一次為限。
(四)申請補助之公務人員協會以同一活動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
      捐)助時,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擬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項目
      與金額。
(五)本部將視年度預算額度,依各公務人員協會所提報計畫審核結果,
      統籌分配補助金額。


第 6 條
六、補助經費審核原則:
(一)活動內容須符合本作業規定補助之目的。
(二)活動辦理方式及經費規劃等須具體可行。
(三)公務人員協會之執行能力須達成活動預期效益。
(四)申請補助之公務人員協會過去活動執行情形。


第 7 條
七、補助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補助經費請撥:申請補助之公務人員協會於接獲本部補助通知公文
      後,於舉辦活動前十四日內,備妥領據送本部憑撥經費;全國公務
      人員協會租賃國有非公用房地費用之補助,得於繳費之日前十四日
      內,備妥相關證明文件、領據及申請表向本部提出申請,本部於次
      年度憑撥經費;其領據、申請表格式如附件四、五。
(二)補助經費核銷:
      1.受補助之公務人員協會應於活動結束之日起十四日內,將成果報
        告、經費支用報告及出席人員簽到名冊影本送本部審核;其格式
        如附件六、七、八。
      2.補助經費於活動結束時尚有結餘款,應按本部核定補助比例繳回
        ;自活動結束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未繳回者,應自活動結束之次日
        起,至返還結餘款之日止,依臺灣銀行當月牌告一年期定期存款
        利率,按日加計利息返還之。
      3.全國公務人員協會租賃國有非公用房地費用之補助,應於繳付完
        畢並取得繳納證明後十四日內,將繳款證明影本送本部核銷。
(三)受補助之公務人員協會辦理活動之支出憑證、活動照片、出席人員
      簽到等活動相關資料及全國公務人員協會申請補助租賃國有非公用
      房地費用之相關文件,應依規定由相關人員核章,自行保存五年,
      供相關機關稽核之用。其屆滿保存年限,並報經本部依規定轉送審
      計機關同意後,始得銷毀。


第 8 條
八、補助經費執行:
(一)受補助之公務人員協會辦理活動,如符合政府採購法所規定之情形
      時,應確實依該法相關規定辦理。
(二)受補助之公務人員協會應依所報計畫及經費預算確實執行,如經發
      現有不符指定用途、虛報、浮報或未於年度內執行補助活動之情事
      者,除追繳已核給之該部分經費補助費外,並將該公務人員協會列
      為本部三年內不予補助之對象。但未於年度內執行補助活動之情事
      ,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重大事由者,得詳述理由,送請本部專案審
      核。


第 9 條
九、督導及訪查:受補助之公務人員協會於補助經費執行完畢後,本部得
    依其執行情形進行績效評量,作為次一年度審核補助之依據;績效評
    量表格式如附件九。並得於必要時,派員實地督導訪查其辦理活動執
    行情形。


第 10 條
十、公開程序:本部對公務人員協會之補助,定期於本部全球資訊網公開
    相關資訊。


第 11 條
十一、公開程序:本部對公務人員協會之補助,將定期於本部全球資訊網
      公開相關資訊。


資料來源: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