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壹、依據
一、「銓敘部組織法」第七條
二、銓敘部訂頒「加強人事服務實施計畫」
三、中央主管機關人事主管人員平時成績考核辦法
第 2 條
貳、考核重點及評分比
一、共同考核項目,占考核成績七十分:
(一) 組織編制及人事人員之管理
1.合理管制組織編制,有效運用人力。
2.強化人事人員之管理與服務。
(二) 派免遷調及陞遷甄審 (選)
1.依規定辦理派免遷調。
2.貫徹實施陞遷甄審 (選) 。
(三) 考核獎懲及訓練進修
1.貫徹考核獎懲並強化公務紀律。
2.加強辦理公務人員訓練進修。
(四) 待遇、福利、保險、及退休、撫卹
1.依規定辦理待遇、福利及保險。
2.依規定辦理退休及撫卹。
3.加強照護退休人員及撫卹人員遺族。
(五) 人事資料管理
推動人事管理資訊系統。
二、自訂考核項目,占考核成績十分:
各受考人事主管機構自訂考核項目之範圍,包括呈現本機構業務特性
及績效、具有研究創或確為共同考核項目以外之重大工作項目,如建
立以顧客為導向的服務觀念、結合政府與民間資源,以提供終身學習
環境或加強危機處理訓練等。
三、配合政府重大政策項目,占考核成績二十分:
由銓敘部指定之共同考核項目以外之其他重點工作項目。
四、前三點考核項目合計一百分;當年銓敘部如未指定配合政府重大政策
項目,則自訂考核項目占考核成績三十分。
第 3 條
參、考核對象
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及其所屬
中央二級機關 (相當部會層級) 人事主管機構。
第 4 條
肆、評分標準
一、考核項目之評分標準如附表一,惟其中部分項目如該機關無此業務,
或因機關性質特殊,而由其他單位辦理者,其評分係以該項目配分百
分之八十計算。又項目中如有特殊具體優劣事蹟者,經考核小組審查
決議,得酌予加減總分。
二、考核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分優、甲、乙、丙四等,各等分數為八十
五分以上優等,八十分以上不滿八十五分甲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
分乙等,六十九分以下丙等。
第 5 條
伍、考核實施程序
一、成立考核小組
每年十一月前,由本部常務次長或主任秘書領隊,率同法規司、銓審
司、特審司、退撫司、人事管理司及資訊室相關人員組成業務績效考
核小組,分赴各人事主管機構考核當年人事業務執行情形。
二、考核作業
(一) 考核前
1.本部於實施業務績效考核前一個月,先函知各受考人事主管機構
考核日期及其他應行配合事項。
2.各受考人事主管機構應於考核前十日,將當年度業務績效考核檢
討報告 (如附表二) (含共同考核項目及自訂考核項目) 函送本
部,由人事管理司轉請考核小組事先參閱。
3.考核小組應就主管業務及前述各受考人事主管機構所送檢討報告
有關之法令詳予研究,同時對受考人事主管機構之人員、業務分
工及平時執行人事業務具體優劣事蹟等背景資料先予澈底瞭解。
(二) 考核中
1.各受考人事主管機構應就考核項目詳列相關資料,以供查考。
2.應詳細查核考核項目之紀錄資料及具體統計數據。如發現有違反
規定情事,應明確記錄違反之法條規定並詳述違反之事實。必要
時得洽詢該機關有關業務單位或人員,以確實瞭解違反規定之情
節。
3.為瞭解一般人員 (含主管及非主管) 對該機關人事主管機構服務
態度的反應,得訪問該機關業務單位,並列為績效考核成績項目
之參考。
4.考核小組應與受考人事主管機構舉行綜合座談,各考核人員對受
考人事主管機構考核時所發現優缺點或違反規定之項目,加以述
明。又對於受訪業務單位同仁建議事項,如涉及受考人事主管機
構內部管理及人事人員服務態度等問題,應立即要求受考人事主
管機構及時改善或限期改善。受考人事主管機構如有建議,在權
責範圍內能解決者,應當場立即處理,如尚須審慎研議,應請其
填具建議事項處理表 (如附表三) 送由考核小組攜回處理,並速
將處理結果分別答復各受考人事主管機構。
(三) 考核後
1.考核人員對考核結果應填寫業務績效考核評分表 (如附表四) ,
並詳列具體優、缺點、綜合考評及考核評分得分情形 (如附表五
) ,送由人事管理司彙辦。
2.各相關業務主管司對各受考人事主管機構所提與權責有關之建議
事項,應審慎迅速處理並答復。如係其所屬人事機構建議事項,
亦應副知其上級人事主管機構。
第 6 條
陸、考核運用
一、各人事主管機構業務績效考核成績,列優等之前三名者,得於本部人
事主管業務會報中公開表揚。
二、經獲頒獎表揚之人事主管機構,其人事主管人員及有關業務承辦人員
,得由本部視情節酌予獎勵。
三、業務績效考核成績占各該人事主管人員考績分數百分之三十,並作為
人事遷調之參考。
四、本部對各人事主管機構業務績效考核之結果及具體優、缺點,應函知
各受考人事主管機構,並得指定人事主管機構辦理觀摩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