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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中央主管機關人事機構業務績效考核實施計畫
民國 99 年 05 月 28 日

第 1 條
一、本計畫依銓部組織法第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二、本計畫實施對象為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
    、監察院及其所屬中央二級(相當部會層級)機關人事機構(以下簡
    稱人事機構)。


第 3 條
三、業務績效考核之考核內容如下:
(一)共同業務考核:
      人事機構依據相關人事法規、銓部年度政策及共同例行人事業務
      之執行情形。
(二)工作計畫考核:
      人事機構本積極、創新思維,依據服務機關屬性,彈性規劃人力資
      源管理等有利組織發展之方案及實施方法,自訂工作計畫項目之執
      行情形。


第 4 條
四、各人事機構應於下列期間,報送業務績效考核相關資料:
(一)共同業務:
      詳實填列銓部訂定之共同例行人事工作及重大政策項目辦理情形
      表,於每年七月十日及十二月十日前報送銓部。
(二)工作計畫:
      1.依據服務機關業務屬性訂定年度工作計畫,於每年二月底前將計
        畫表(格式如附表一)報送銓部核備。各項計畫項目得依實際
        業務運作情形隨時修正,但至遲應於當年十月二十日前,將修正
        項目部分,函送銓部辦理變更。
      2.工作計畫年終檢討報告(格式如附表二)應於十二月十日前報送
        銓部。


第 5 條
五、銓部得依當年政策推動方向,提出年度重大政策項目,由各人事機
    構納入年度工作計畫辦理。


第 6 條
六、各人事機構自訂之年度工作計畫,必要時得由銓部事先審核,提評
    核委員會議決議後,將審核結果通知各人事機構執行或請其修正後再
    行報送。


第 7 條
七、年度工作計畫配分比規定如下:
(一)各計畫項目由各人事機構依其規模及實際業務運作狀況自訂配分。
      但銓部提出應納入工作計畫之重大政策項目配分,不得低於銓
      部所訂各項目之配分比下限。
(二)前款但書之重大政策項目配分比或有二項以上時彈性訂定之配分原
      則,由銓部於當年元月三十一日前,通知各人事機構配合納入年
      度工作計畫辦理。


第 8 條
八、業務績效考核之考核方式及評分規定如下:
(一)共同業務考核:
      考核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由評核委員參考人事機構每半年填報之
      共同例行人事工作及重大政策項目辦理情形表、與銓部平時業務
      往來情形及人事業務(如組編、送審案件)辦理品質予以紀錄,並
      就各考評項目及權重綜合評分。
(二)工作計畫考核:
      1.考核方式可為書面考核或實地考核擇一辦理,或得視業務需要,
        同時辦理,必要時得輔以簡報、面談或其他方式。詳細作業程序
        ,由銓部函知當年度考核應行配合事項時,併為規定。
      2.銓部於實施考核前一個月,函知各人事機構限期報送年終檢討
        報告及其他應行配合事項。
      3.年終檢討報告之評分,依第七點規定辦理。銓部應訂定當年度
        工作計畫年終檢討報告評核原則,作為評核委員之評分標準。
      4.考核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如有特殊具體創新業務、或年終檢討
        報告執行成效內容評定屬例行工作者,經評核委員審查決議,得
        酌予加減總分。
      5.考核成績應依評核委員會議決議之排序方式確定名次,並視當年
        度評核結果,決議得列為績優人事機構之最低評定分數及獎勵額
        度。


第 9 條
九、人事機構業務績效考核由銓部法規司、銓審司、特審司、退撫司、
    人事管理司及資訊室等單位主管擔任評核委員。


第 10 條
十、人事機構業務績效考核結果之運用:
(一)各人事機構工作計畫年終檢討報告考核成績,列為績優人事機構者
      ,其人事主管人員及有關業務承辦人員,得由銓部視情節酌予獎
      勵。成績未列績優人事機構,惟名次較前一年顯著進步者,亦得由
      銓部視其進步幅度,酌予獎勵。考核成績不佳或成績最近三年考
      核結果,均無顯著進步者,其人事主管及有關業務承辦人員,得由
      銓部視情節酌予懲處。
(二)共同業務考核成績占各該人事主管人員年終考績分數百分之二十;
      工作計畫年終檢討報告考核成績占百分之三十。
(三)績效考核成績作為各該人事主管人員、人事機構考績及人事運用之
      重要依據。
(四)銓部對各人事主管機構業務績效考核之結果及具體優、缺點,應
      函知各人事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