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一、銓敘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辦理中央主管機關 (行政院及其所屬機關
以外) 人事主管人員之考績,特依本部組織法第七條、人事管理條例
第六條、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施行細則、中央主管機關人事主管人員
平時成績考核辦法及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考績作業要點訂定本規定。
第 2 條
二、本規定所稱中央主管機關為總統府、國民大會、國家安全會議、立法
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及其所屬中央二級機關 (相當部會層級
) 。
前項機關人事主管人員考績分數,依下列百分比評定:
(一) 服務機關首長評擬分數,占百分之五十。
(二) 本部各相關業務主管司評擬分數,占百分之二十。
(三) 每年辦理業務績效考核成績,占百分之三十。
前項第三款之業務績效考核,依本部所訂中央主管機關人事機構業務
績效考核實施計畫辦理;當年如未辦理業務績效考核,前項第一款、
第二款之評擬分數,各占考績分數百分之六十五及百分之三十五。
第 3 條
三、本部於每年十二月十日前,以部長名義箋請各中央主管機關首長,對
其人事主管人員予以評擬分數 (格式如附表一) ,並於次年一月五日
前密送本部。
第 4 條
四、本部各相關業務主管司應對人事主管人員建立平時考核紀錄,核填具
體事蹟表 (格式如附表二) ,並依據該人事機構一年來之人事業務實
況、人事主管人員工作績效,及平時與本部業務協調、聯繫與配合情
形,於次年一月五日前將各人事主管人員評擬考績分數 (格式如附表
三) ,密送人事管理司彙整。
第 5 條
五、本部人事管理司依規定計算分數後,提請本部人事主管考績委員會
辦理初核,部長覆核 (核定) ,再依規定發給考績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