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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進修規則
民國 32 年 12 月 22 日

第 1 條
  各機關關於公務員之進修,除法令別有規定外,應依本規則辦理。


第 2 條
  公務員之進修,採用左列方式:
  一、設班講習。
  二、自修。
  三、學術會議小組討論。
  四、集會演講。
  五、其他進修方式。
  前項第一款之講習班,由各機關單獨或聯合設置,第三、第四兩款之討論及講演,並得聯
  合舉行。


第 3 條
  公務員應研究之學術如左:
  一、國父遺教及  總裁言論。
  二、中央重要宣言及決議案。
  三、現行法令。
  四、與職務有關之學術。


第 4 條
  各機關得指定職員若干人,指導學術研究。


第 5 條
  各機關應佈置教育環境,充實圖書設備,及其他公餘進修設施、


第 6 條
  公務員學術進修之成績優良者,得酌給獎品,或一個月俸以內之獎金;特優者,並得連同
  論文或研究報告、報諸銓敘部,轉呈考試院酌給獎勵。


第 7 條
  公務員進修之經費,按各機關經費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比例,由原有預算內勻支。


第 8 條
  公務員之進修實施辦法,由各機關訂定,報銓敘部備查。


第 9 條
  本規定則自核准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