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訓練辦法
民國 91 年 06 月 13 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訓練 (以下簡稱本訓練) ,依本辦法行之。本辦法未規
定事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 3 條
本辦法以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第二條所定人員為適用對象。


第 4 條
本訓練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以下簡稱保訓會) 及所屬國家文官
培訓所 (以下簡稱培訓所) 辦理,或委託各機關 (構) 學校辦理。
保訓會或培訓所委託各機關 (構) 學校辦理行政中立訓練專班時,應將訓
練實施計畫函送受委託機關 (構) 學校。
受委託機關 (構) 學校於辦理前項訓練完畢後,應將辦理情形函送保訓會
或培訓所備查。


第 5 條
本訓練實施方式如下:
一  開辦行政中立訓練專班。
二  於辦理各項訓練時,列入行政中立相關課程。
三  利用集會等活動,舉辦行政中立相關講演、座談或研習。
四  於保訓會指定之網站或媒體學習行政中立相關課程。
各機關 (構) 學校辦理本訓練,除保訓會辦理之行政中立訓練外,得視實
際需要,就前項實施方式選擇辦理,並於訓練後將辦理情形函送保訓會備
查。


第 6 條
本訓練對象之訓期,由保訓會依其所需訓練課程另定之。


第 7 條
自本辦法發布施行之日起三年內,各機關 (構) 學校應安排所屬人員至少
參加本訓練一次。


第 8 條
本訓練課程內容及名稱,由保訓會定之。


第 9 條
本訓練講座,應具備行政中立相關課程之素養,授課時並不得違反行政中
立精神。
保訓會及培訓所得辦理前項師資培訓。


第 10 條
各機關 (構) 學校應安排所屬人員於規定時間內接受本訓練,無故不接受
訓練者,由各機關 (構) 學校列入年終考績 (成) 之參考。


第 11 條
保訓會及培訓所應建立本訓練網站,規劃網路學習及視聽學習,並將訓練
課程方案及師資建立資料庫上網,以供各機關 (構) 學校與人員諮詢及學
習。


第 12 條
本訓練所需經費,由保訓會及培訓所編列預算支應之。
各機關 (構) 學校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辦理訓練或活動時
,得向保訓會申請經費補助,其補助額度視年度預算經費酌予補助。


第 13 條
下列人員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一  公立學校校長及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
二  公營事業機構對經營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人員。
三  政務人員及民選地方首長。
四  各機關 (構) 學校約聘 (僱) 人員及工友。


第 14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