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一、本要點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二、對於受訓人員日常生活管理,應以輔導代替考核,以自治代替管理為
重點。
第 3 條
三、自治規定:
(一) 以班為單位,實施自治管理,以增進受訓人員組織與領導能力,養
成負責任、守紀律之團隊精神,以及自覺、自動、自治之良好習慣
。
(二) 每班設學員長、副學員長各一人,班以下得分組,各組設組長一人
。各級幹部之選舉,由輔導人員主持之。各級幹部之職責:
1.學員長、副學員長承輔導員及輔導單位主管之指導,執行左列事
項:
(1)各種集會活動之指揮及各種勤務之分配。
(2)核轉受訓人員請假報告單或意見。
(3)宣達訓練機構規定事項,並負責執行。
(4)其他臨時交辦事項或偶發事件之處理。
2.組長承輔導員、學員長暨副學員長之指導,辦理左列事項:
(1)受訓人員集合時,應切應查明人數,向學員長或副學員長報告
。
(2)帶領各項分組活動及作業收繳。
(3)公共勤務之分配。
(4)負責分組討論之召集事宜。
(5)其他交辦事項。
3.各級幹部分別輪流擔任值星,其值星交接由訓練機構規定。自治
幹部須認真負責,主動完成任務,任期內如有顯著功績或過失,
得依考核獎懲要點辦理。
(三) 輔導單位主管及各班輔導員得隨時召集自治幹部座談,檢討工作得
失,謀求改進。
第 4 條
四、自我介紹實施方式:
(一) 為使受訓人員相互認識,增進彼此瞭解,於報到當日,安排課程時
間或利用其他課餘時間舉行。以班為單位,在教室實施,由輔導員
主持。自我介紹程序:
1.輔導員報告。
2.受訓人員自我介紹。
(二) 自我介紹內容:
1.學號、姓名。
2.服務機關及辦理業務項目。
3.嗜好、專長。
4.工作經驗 (或求學經驗) 及感想。
5.生平感受最深刻的事蹟。
第 5 條
五、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各訓練機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