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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13:48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生活管理要點
民國 92 年 09 月 25 日

第 1 條
一  本要點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二  對於受訓人員日常生活管理,應以輔導代替考核,以自治代替管理為
    重點。


第 3 條
三  自治規定:
 (一) 以班為單位,實施自治管理,以增進受訓人員組織與領導能力,養
      成負責任、守紀律之團隊精神,以及自覺、自動、自治之良好習慣
      。
 (二) 每班設學員長、副學員長各一人,班以下得分組,各組設組長一人
      。各級幹部之選舉,由輔導人員主持之。各級幹部之職責:
      1 學員長、副學員長承輔導員及輔導單位主管之指導,執行左列事
        項:
      (1) 各種集會活動之指揮及各種勤務之分配。
      (2) 核轉受訓人員請假報告單或意見。
      (3) 宣達訓練機構規定事項,並負責執行。
      (4)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或偶發事件之處理。
      2 組長承輔導員、學員長暨副學員長之指導,辦理左列事項:
      (1) 受訓人員集合時,應確實查明人數,向學員長或副學員長報告
          。
      (2) 帶領各項分組活動及作業收繳。
      (3) 公共勤務之分配。
      (4) 負責分組討論之召集事宜。
      (5) 其他交辦事項。
      3 各級幹部分別輪流擔任值星,其值星交接由訓練機構規定。自治
        幹部須認真負責,主動完成任務,任期內如有顯著功績或過失,
        得依考核獎懲要點辦理。
 (三) 輔導單位主管及各班輔導員得隨時召集自治幹部座談,檢討工作得
      失,謀求改進。


第 4 條
四  自我介紹實施方式:
 (一) 為使受訓人員相互認識,增進彼此瞭解,於報到當日,安排課程時
      間或利用其他課餘時間舉行。以班為單位,在教室實施,由訓練機
      構首長或輔導員主持。自我介紹程序:
      1 主持人報告。
      2 受訓人員自我介紹。
 (二) 自我介紹內容:
      1 學號、姓名。
      2 服務機關及辦理業務項目。
      3 嗜好、專長。
      4 工作經驗 (或求學經驗) 及感想。
      5 生平感受最深刻的事蹟。


第 5 條
五  本生活管理要點未規定事項,從各訓練機構之規定。


資料來源: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