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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14:29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輔導要點
民國 88 年 01 月 27 日

第 1 條
一  本要點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二  輔導工作由輔導 (訓導) 組策劃,視訓練需要及受訓人員編組情形設
    輔導人員若干,承訓練機構首長、副首長,及輔導 (訓導) 組長之督
    導,擔任受訓人員輔導工作。


第 3 條
三  輔導工作之目的:
 (一) 培養受訓人員整體觀念及團隊精神,並激勵其榮譽心與責任感。
 (二) 發揚自覺自動自治之精神。
 (三) 輔導進修學業、充實知能、研習辦事程序與方法。


第 4 條
四  輔導工作之項目:
 (一) 本質特性輔導:
      1 品德方面:培養整體觀念及團隊精神,激勵其榮譽心與責任感。
      2 才能方面:輔導受訓人員擔任公職之能力,期達均衡發展。
      3 生活方面:要求受訓人員生活規律有序,服裝內務保持整潔,儀
        態言行端莊中肯,養成合群習性。
 (二) 學業輔導:
      1 課業方面:輔導受訓人員晨間活動、聽課、研討、心得寫作及指
        導各種作業。
      2 專題討論:策劃討論事項、說明討論要點、提示討論資料,把握
        討論進度並輔導討論事宜。


第 5 條
五  輔導工作要領:
 (一) 輔導人員負責管理、指導並與受訓人員共同生活,加強輔導照顧。
 (二) 輔導受訓人員推選自治幹部,賦予任務,並督導執行,建議獎懲。
 (三) 加強受訓人員輔導考核及生活教育,遵守規定,並以「服務代替領
      導」之原則,深入接觸受訓人員,正確處理問題。
 (四) 有關受訓人員生活設施之維護與各項意見反映及處理。
 (五) 輔導人員應秉持教育家之精神,堅守工作崗位,注意平日言行,並
      不斷加強本身之學識。
 (六) 輔導人員應本公正客觀、細心觀察,對受訓人員平日之品德、才能
      及生活作客觀之考核。
 (七) 輔導人員之考核,對人、事、時、地、物之記載,應力求確實,俾
      作研判分析考評之依據。


第 6 條
六  有關輔導未規定事項,從各訓練機構之規定。


資料來源: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