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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輔導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1 月 2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1042160960號
法規體系: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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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統籌規範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以下簡稱本訓練)輔導
    事宜,強化輔導成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訓練之輔導目的如下:
(一)激發受訓人員之團隊精神、榮譽心、責任感與使命感。
(二)輔導受訓人員發揮自動自治精神,展現服務熱忱。
(三)引導受訓人員參與研習,充實初任公務人員應有知能。



三、本訓練每班應置輔導員一人,助理輔導員一至二人,擔任受訓人員輔
    導工作。
    前項助理輔導員,由國家文官學院(以下簡稱文官學院)招募志工擔
    任之。



四、輔導員及助理輔導員(以下簡稱輔導人員)擔任輔導工作前,應參加
    文官學院辦理之相關講習,取得認證。



五、本訓練之輔導工作重點如下:
(一)本質特性輔導:
      1.品德方面:引導受訓人員培養廉正、忠誠、責任感、榮譽心及團
        隊精神等特質。
      2.才能方面:協助受訓人員學習表達、反應、創意、判斷、思維、
        見解及溝通等能力。
      3.生活表現方面:協助受訓人員養成生活規律、服儀整潔、談吐有
        禮、合群及關懷待人等習性。
(二)訓練課程輔導:
      1.課程學習方面:督促受訓人員準時參與各項課程,按時繳交各種
        作業,並維持課堂秩序。
      2.輔導紀錄方面:觀察記錄受訓人員課堂表現,並得協助授課講座
        辦理受訓人員之考評事宜。
(三)身心適應輔導:觀察受訓人員身心狀況,並審酌特殊事由及需要,
      適時予以關心及必要之協助;如受訓人員發生偏差行為,應予協助
      導正之。



六、本訓練之輔導要領如下:
(一)加強受訓人員輔導考核及生活教育,遵守規定,並以「服務代替領
      導」之原則,深入接觸受訓人員,正確處理問題。
(二)即時處理受訓人員生活設施之維護與各項意見反映。
(三)堅守工作崗位,注意平日言行,持續加強本身之學識。
(四)本公正、細心觀察,對受訓人員平日之品德、才能及生活表現作客
      觀之記錄,並由輔導員予以考核。
(五)對人、事、時、地、物之記載,應力求確實,俾作研判分析之依據
      。



七、輔導人員應輔導受訓人員推選自治幹部,賦予任務,並督導執行,建
    議獎懲。



八、受訓人員有曠課、輔導衝突事件、自殺(傷)事件或其他足以影響訓
    練實施等特殊異常情事,輔導人員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即作成紀錄,並於事發當日即時通報文官學院。
(二)應以書面詳實記錄人、事、時、地、物、出(缺)席情形、請假單
      及相關晤談紀錄等相關事證資料。



九、文官學院得派員至辦理本訓練之各機關(構)學校瞭解輔導情形及其
    他相關事項。



十、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文官學院及辦理本訓練之各機關(構)學校之
    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