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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要點
民國 88 年 01 月 27 日

第 1 條
一  依據:
    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八條及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二  目的:
    為強化實務訓練機關 (構) 學校對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之實務訓練
    工作,以增進實務訓練之成效,爰訂定本要點。


第 3 條
三  輔導重點:
 (一) 充實工作所需知能:瞭解國家重大政策及未來發展方向、學習行政
      管理知能與實務工作技能、增進處理公務相關法律知識。
 (二) 陶冶品德操守:培養高尚情操與責任心、榮譽感、建立正確價值觀
      、加強團隊觀念與敬業精神、提高對國家與人民之忠誠度。
 (三) 教導服務態度:培養公務禮儀與應對技巧、學習溝通與協調能力、
      建立行政倫理與正確的人生觀。


第 4 條
四  輔導方式:
 (一) 為增進受訓人員有關工作所需知能及考核其品德操守、服務態度,
      應根據實務工作內容,指派服務單位之直屬主管輔導之。
 (二) 輔導人員應瞭解受訓人員個人能力、興趣專長,以指派適當工作。
 (三) 輔導人員應針對受訓人員之工作內容,作工作要領與作業方法之提
      示與指導,對於需改進之處,應予指導,促其改善。
 (四) 輔導人員,應注意受訓人員工作情緒、思維方式及對個人相關操守
      問題之判斷,俾予輔導,以協助建立正確之生活與工作觀念。
 (五) 輔導人員注意受訓人員處理公務時與民眾應對之能力與態度,使其
      養成良好之工作態度。
 (六) 輔導人員應於受訓人員訓練期滿後,依據公務人員考試訓練成績考
      核要點規定,評定實務訓練成績,層轉人事單位陳報機關首長核定
      ,機關首長並得視需要,交付該機關人事甄審委員會,先行審議。


第 5 條
五  獎勵:
    輔導人員對實務訓練人員輔導績效優良者,由實務訓練機關 (構) 學
    校酌予獎勵。


第 6 條
六  性質特殊之高普考試類科或特種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其實務訓練輔導
    事項如有必要另作規定時,依其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