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一 依據: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八條及第十二條。
第 2 條
二 目的:
為強化機關(構)學校對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之輔導工作
,以增進實務訓練之成效。
第 3 條
三 輔導重點:
(一) 充實工作所需知能:瞭解國家重大政策及未來發展方向、學習行政
管理知能與實務工作技能、增進處理公務相關法律知識。
(二) 陶冶品德操守:培養高尚情操與責任心、榮譽感、建立正確價值觀
、加強團隊觀念與敬業精神、提高對國家之忠誠度。
(三) 教導服務態度:培養公務禮儀與應對技巧、學習溝通與協調能力、
建立行政倫理與正確的人生觀。
第 4 條
四 輔導方式:
(一) 請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首長對實務訓練予以重視與關心,在訓
練期間並減少機關日常業務對受訓人員學習的限制。
(二) 為增進受訓人員有關工作所需知能及考核其品德操守、服務態度,
應根據實際工作內容,指派服務單位之直屬主管輔導之。
(三) 輔導人員應瞭解受訓人員個人能力、興趣專長,以指派適當工作,
並擬定輔導重點及方式,填寫於實務訓練計畫表內(如附表一)。
(四) 輔導人員應針對受訓人員之工作內容,作工作要領與作業方法之提
示與指導,對於需改進之處,應予指導,促其改善。
(五) 輔導人員,應注意受訓人員工作情緒、思維方式及對個人相關操守
問題之判斷,予以輔導,以協助建立正確之生活與工作觀念。
(六) 輔導人員應注意受訓人員處理公務時與民眾應對之能力與態度,使
其養成良好之工作態度。
(七) 輔導人員應於受訓人員訓練期滿後,依據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
練成績考核要點規定,填寫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表(如附表二),並
評定實務訓練成績,層轉人事單位陳報機關首長核定,機關首長並
得視需要,交付該機關人事甄審委員會,先行審議。
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表由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留存,並填報實務
訓練成績清冊及請領考試及格證書清冊函送國家文官培訓所(以下
簡稱培訓所)。
(八)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與培訓所得派員於訓練期間至各實務訓
練機關(構)學校實地瞭解實務訓練情形。
第 5 條
五 獎勵:
輔導人員對實務訓練人員輔導績效優良者,由實務訓練機關(構)學
校酌予獎勵。
第 6 條
六 性質特殊之高普考試類科或特種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其實務訓練輔導
事項如有必要另作規定時,依其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