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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要點
民國 90 年 11 月 15 日

第 1 條
一、依據: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八條及第十二條。


第 2 條
二、目的:為強化機關 (構) 學校對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之輔
    導工作,以增進實務訓練之成效。


第 3 條
三、輔導重點:
 (一) 充實工作所需知能:瞭解國家重大政策及未來發展方向、學習行政
      管理知能與實務工作技能、增進處理公務相關法律知識。
 (二) 陶冶品德操守:培養高尚情操與責任心、榮譽感、建立正確價值觀
      、加強團隊觀念與敬業精神、提高對國家之忠誠度。
 (三) 教導服務態度:培養公務禮儀與應對技巧、學習溝通與協調能力、
      建立行政倫理與正確的人生觀。


第 4 條
四、輔導方式:
 (一) 請實務訓練機關 (構) 學校首長對實務訓練予以重視與關心,在訓
      練期間並減少機關日常業務對受訓人員學習的限制。
 (二) 為增進受訓人員有關工作所需知能及考核其品德操守、服務態度,
      應根據實際工作內容,指派服務單位之直屬主管輔導之。
 (三) 輔導人員應瞭解受訓人員個人能力、興趣專長,以指派適當工作,
      並擬定輔導重點及方式,填寫實務訓練計畫表 (如附表一) ,分發
      給受訓人員參考。
 (四) 輔導人員應針對受訓人員之工作內容,作工作要領與作業方法之提
      示與指導,對於需改進之處,應予指導,促其改善。
 (五) 輔導人員,應注意受訓人員工作情緒、思維方式及對個人相關操守
      問題之判斷,予以輔導,以協助建立正確之生活與工作觀念。
 (六) 輔導人員應注意受訓人員處理公務時與民眾應對之能力與態度,使
      其養成良好之工作態度。
 (七) 輔導人員應於受訓人員訓練期滿後,依據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
      練成績考核要點規定,填寫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表 (如附表二) ,並
      評定實務訓練成績,層轉人事單位陳報機關首長核定,機關首長並
      得視需要,交付該機關人事甄審委員會,先行審議。實務訓練成績
      考核表由實務訓練機關 (構) 學校留存,並填報實務訓練成績清冊
      及請領考試及格證書清冊函送國家文官培訓所。
 (八)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與培訓所得派員於訓練期間至各實務訓
      練機關 (構) 學校實地瞭解實務訓練情形。


第 5 條
五、獎勵:輔導人員對實務訓練人員輔導績效優良者,由實務訓練機關 (
    構) 學校酌予獎勵。


第 6 條
六、性質特殊之高普考試類科或特種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其實務訓練輔導
    事項如有必要另作規定時,依其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