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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要點
民國 91 年 10 月 21 日
圖表附件:

第 1 條
一、依據: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八條及第十二條。


第 2 條
二、目的:
    為強化機關 (構) 學校對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之輔導工作
    ,以增進實務訓練之成效。


第 3 條
三、輔導重點:
 (一) 充實工作所需知能:瞭解國家重大政策及未來發展方向、學習行政
      管理知能與實務工作技能、增進處理公務相關法律知識。
 (二) 陶冶品德操守:培養高尚情操與責任心、榮譽感、建立正確價值觀
      、加強團隊觀念與敬業精神、提高對國家之忠誠度。
 (三) 教導服務態度:培養公務禮儀與應對技巧、學習溝通與協調能力、
      建立行政倫理與正確的人生觀。


第 4 條
四、輔導原則:
 (一) 實務訓練機關 (構) 學校首長對實務訓練應予以重視與關心,在訓
      練期間並減少機關日常業務對受訓人員學習的限制。
 (二) 為增進受訓人員有關工作所需知能及考核其品德操守、服務態度,
      應根據實際工作內容,指派服務單位之直屬主管或資深人員為輔導
      員輔導之。
 (三) 輔導員應針對受訓人員之工作內容,為工作要領與作業方法之提示
      與指導,對於須改進之處,應予指導,促其改善。
 (四) 輔導員應注意受訓人員工作情緒、思維方式及對個人相關操守問題
      之判斷,予以輔導,以協助建立正確之生活與工作觀念。
 (五) 輔導員應注意受訓人員處理公務時與民眾應對之能力與態度,使其
      養成良好之工作態度。
 (六) 輔導員應妥為注意筆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與成績評量規定,並提供
      適當之輔導及給予必要之協助,以使受訓人員順利完成訓練。


第 5 條
五、輔導方式:
 (一) 輔導員應瞭解受訓人員個人能力、興趣專長,以指派適當工作,並
      擬定輔導方式,填寫於實務訓練計畫表 (如附表一) ,分送受訓人
      員參考。輔導方式應包括:
   1.職前講習:得含機關環境介紹、科室簡介、公文辦理流程、電腦
        操作流程及講解實務訓練相關規定。
   2.工作觀摩或實習:依實際需要進行實務工作觀摩或實習。
   3.專業課程訓練或輔導:辦理專業課程訓練,或輔導員於受訓人員
        實際執行業務過程予以適當輔導,並針對受訓人員分配職務之專
        業需求,以研讀、討論方式提升受訓人員專業知能。
   4.個別會談:協助解決受訓人員工作適應問題及生涯發展。
 (二) 前項輔導方式之實施順序及時點,各機關得視實際狀況彈性規劃,
      如某項目在實際執行上確有困難,並應於實務訓練計畫表註明原因
      。


第 6 條
六、成績考核:
 (一) 輔導員應於受訓人員訓練期滿後,依據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
      成績考核要點規定,填寫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表 (如附表二) ,評定
      實務訓練成績,並送單位主管初核後,轉送人事單位陳報機關首長
      核定;如成績初評為不及格者,應先交付該機關考績委員會審議後
      ,再送機關首長核定。
 (二) 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表由實務訓練機關 (構) 學校留存,並填報實務
      訓練成績清冊及請領考試及格證書清冊函送國家文官培訓所 (以下
      簡稱培訓所) 。
 (三) 實務訓練機關 (構) 學校評定受訓人員成績不及格前,應於考績委
      員會中給予受訓人員陳述意見之機會,並作成紀錄併同實務訓練成
      績考核表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以下簡稱保訓會) 。


第 7 條
七、機關訪視:
    保訓會與培訓所得於實務訓練期間派員至各實務訓練機關 (構) 學校
    實地瞭解實務訓練輔導情形。


第 8 條
八、輔導獎勵:  
    輔導員對實務訓練人員輔導績效優良者,實務訓練機關 (構) 學校應
    酌予獎勵。


第 9 條
九、授權規定:
    性質特殊之高普初等考試類科或特種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實務訓練機
    關 (構) 學校如有必要得就實務訓練輔導事項另作規定,並依其規定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