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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要點
民國 95 年 01 月 20 日
圖表附件:

第 1 條
一、本要點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八條第九項及第十二條規
    定訂定之。


第 2 條
二、訓練目的:
    強化機關 (構) 學校對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之輔導工作,
    以增進實務訓練之成效。


第 3 條
三、訓練方式:
 (一) 實務訓練分實習及試辦二階段實施,自向實務訓練機關 (構) 學校
      報到接受訓練日起一個月為實習階段 (不含基礎訓練) ,其餘時間
      為試辦階段。
 (二) 於實習階段,實務訓練機關 (構) 學校應安排受訓人員以不具名方
      式協助辦理所指派之工作;於試辦階段,受訓人員應在輔導員輔導
      下具名試辦所指派之工作。
 (三) 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及各該訓練計畫規定縮短實務訓
      練人員,免經實習階段直接進入試辦階段。


第 4 條
四、訓練期間工作指派:
    實務訓練機關 (構) 學校,應由人事單位會同受分配訓練單位,依受
    訓人員考試錄取類科及所占職缺之職務說明書所定工作內容,指派適
    當工作。


第 5 條
五、輔導員遴選:
 (一) 為增進受訓人員有關工作所需知能及考核其品德操守、服務態度,
      應根據實際工作內容,遴選具有以下資格之一者擔任輔導員,其人
      數不以一人為限:
      1.直屬主管。
      2.具有受訓人員考試錄取相當等級考試及格以上,或曾任受訓人員
        分配訓練之相當職務,足堪擔任輔導工作之資深人員。
 (二) 輔導員除有特殊情形外,同時間以輔導一人為原則,至多不得超過
      二人。
 (三) 實務訓練機關 (構) 學校於實務訓練期間對由資深人員擔任之輔導
      員得酌減業務。


第 6 條
六、輔導重點及實施原則:
 (一) 充實工作所需知能:輔導員應針對受訓人員之工作內容,教導處理
      公務相關法律知識及實務工作技能,為工作要領與作業方法之提示
      與指導,對於須改進之處,應予指導,促其改善。
 (二) 培養品德操守:輔導員應注意受訓人員工作情緒、思維方式及對個
      人相關操守問題之判斷,予以輔導,以協助建立正確之工作觀念與
      價值觀,並強化團隊觀念與敬業精神。
 (三) 教導服務態度:輔導員應注意受訓人員處理公務時與民眾應對之技
      巧與態度,並適時教導使其養成良好之工作態度及學習溝通與協調
      能力。
 (四) 輔導員應充分瞭解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與成績評量規定,並提供
      適當之輔導及給予必要之協助,以使受訓人員順利完成訓練。


第 7 條
七、輔導方式:
 (一) 輔導方式包括:
      1.職前講習:含機關環境介紹、單位簡介、公文辦理流程、電腦操
        作流程及講解實務訓練相關規定。
      2.工作觀摩:依實際需要進行實務工作觀摩。
      3.專業課程訓練或輔導:辦理專業課程訓練,或輔導員於受訓人員
        實際執行業務過程予以適當輔導,並針對受訓人員分配職務之專
        業需求,以研讀、討論方式提升受訓人員專業知能。
      4.個別會談:協助解決受訓人員工作適應問題及生涯發展。
 (二) 輔導方式之實施順序及時點,各實務訓練機關 (構) 學校得視實際
      狀況彈性規劃,如部分項目在實際執行上確有困難,並應於實務訓
      練計畫表註明原因。


第 8 條
八、輔導計畫及紀錄:
 (一) 實務訓練機關 (構) 學校應由人事單位會同受分配訓練單位,填寫
      實務訓練計畫表 (如附表一) ,陳報機關 (構) 學校首長核定據以
      辦理。
 (二) 實務訓練計畫表應依各該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規定,於受訓人員
      報到七日內以電子郵件傳送至相關機關,並送交受訓人員。
 (三) 輔導員應至少每月填寫受訓人員實務訓練輔導紀錄表乙份 (如附表
      二) 送單位主管核閱。實務訓練機關 (構) 學校得依需要另定紀錄
      表。


第 9 條
九、成績考核:
 (一) 實務訓練機關 (構) 學校應依受訓人員訓練期間實際表現及實務訓
      練計畫表、實務訓練輔導紀錄表所載資料,本客觀公正之旨,作準
      確客觀之考核。
 (二) 實務訓練機關 (構) 學校應依據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
      核要點規定,由輔導員就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表 (如附表三) 所定項
      目進行評擬,並檢附實務訓練計畫表及實務訓練輔導紀錄表併送單
      位主管初核後,轉送人事單位陳報機關首長核定。
 (三) 受訓人員經核定成績及格,實務訓練機關 (構) 學校應填報實務訓
      練成績清冊及請領考試及格證書清冊函送國家文官培訓所 (以下簡
      稱培訓所) 。另受訓人員之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表、實務訓練計畫表
      及實務訓練輔導紀錄表,由實務訓練機關 (構 )學校留存。
 (四) 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成績經單位主管初核為不及格者,應先交付實務
      機關 (構) 學校考績委員會審議,審議時應給予受訓人員陳述意見
      之機會,並作成紀錄,再送機關 (構) 學校首長核定後,併同實務
      訓練成績考核表、實務訓練計畫表及實務訓練輔導紀錄表函送公務
      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以下簡稱保訓會) 。


第 10 條
十、輔導獎勵:
    輔導員對受訓人員之輔導,除未依規定進行輔導或輔導績效不佳者外
    ,實務訓練機關 (構) 學校得予敘獎。


第 11 條
十一、成效追蹤及評估:
   (一) 保訓會應依據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及各訓練計畫相關
        規定,確實審核各實務訓練機關 (構) 學校所送實務訓練計畫表
        ,如所載內容不符規定或有疑義,得洽請修正或重行報送。
   (二) 培訓所應就各機關 (構) 學校傳送之實務訓練計畫表建檔列管,
        並定期檢視,對逾期未報送實務訓練計畫表之機關 (構) 學校,
        促請限期補行報送,並將列管情形函知保訓會。
   (三) 保訓會與培訓所得於實務訓練期間派員至各實務訓練機關 (構) 
        學校實地瞭解實務訓練輔導情形。


第 12 條
十二、授權規定:
      性質特殊之高普初等考試類科或特種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實務訓練
      機關 (構) 學校如有必要得就實務訓練輔導事項另作規定,並依其
      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