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要點
民國 99 年 08 月 26 日
圖表附件:

第 1 條
一、為統籌規範各訓練機關(構)學校對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
    期間之輔導工作,以增進實務訓練之成效,特訂定本要點。


第 2 條
二、訓練方式:
(一)實務訓練分實習及試辦二階段實施,自向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
      報到接受訓練日起一個月為實習階段,其餘時間為試辦階段。但實
      習階段時間不含基礎訓練。
(二)於實習階段,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應安排受訓人員以不具名方
      式協助辦理所指派之工作;於試辦階段,受訓人員應在輔導員輔導
      下具名試辦所指派之工作。
(三)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及各該訓練計畫規定縮短實務訓
      練人員,或具所占職缺法定任用資格,經銓敘部銓敘審定者,免經
      實習階段直接進入試辦階段。


第 3 條
三、訓練期間工作指派:
    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應由人事單位會同受分配訓練單位,依受
    訓人員考試錄取類科及所占職缺之職務說明書所定工作內容,指派適
    當工作。


第 4 條
四、輔導員遴選:
(一)為增進受訓人員有關工作所需知能及考核其品德操守、服務態度,
      應根據實際工作內容,遴選具有以下資格之一者擔任輔導員,其人
      數不以一人為限:
      1.直屬主管。
      2.具有受訓人員考試錄取相當等級考試及格以上,或曾任受訓人員
        分配訓練之相當職務,足堪擔任輔導工作之資深人員。
(二)輔導員除有特殊情形外,同時間以輔導一人為原則,至多不得超過
      二人。
(三)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於實務訓練期間對由資深人員擔任之輔導
      員得酌減業務。


第 5 條
五、輔導重點及實施原則:
(一)充實工作所需知能:輔導員應針對受訓人員之工作內容,教導處理
      公務相關法律知識及實務工作技能,為工作要領與作業方法之提示
      與指導,對於須改進之處,應予指導,促其改善。
(二)培養品德操守:輔導員應注意受訓人員工作情緒、思維方式及對個
      人相關操守問題之判斷,予以輔導,以協助建立正確之工作觀念與
      價值觀,並強化團隊觀念與敬業精神。
(三)教導服務態度:輔導員應注意受訓人員處理公務時與民眾應對之技
      巧與態度,並適時教導使其養成良好之工作態度及學習溝通與協調
      能力。
(四)輔導員應充分瞭解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與成績評量規定,並提供
      適當之輔導及給予必要之協助,以使受訓人員順利完成訓練。


第 6 條
六、輔導方式:
(一)職前講習:含機關環境介紹、單位簡介、公文辦理流程、電腦操作
      流程及講解實務訓練相關規定。
(二)工作觀摩:依實際需要進行實務工作觀摩。
(三)專業課程訓練或輔導:辦理專業課程訓練,或輔導員於受訓人員實
      際執行業務過程予以適當輔導,並針對受訓人員分配職務之專業需
      求,以研讀、討論方式提升受訓人員專業知能。
(四)個別會談:協助解決受訓人員工作適應問題及生涯發展。
    輔導方式之實施順序及時點,各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得視實際狀
    況彈性規劃,如部分項目在實際執行上確有困難,並應於實務訓練計
    畫表註明原因。


第 7 條
七、輔導計畫及紀錄:
(一)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應由人事單位會同受分配訓練單位,填寫
      實務訓練計畫表(如附表一),陳報機關(構)學校首長核定據以
      辦理。
(二)實務訓練計畫表應依各該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規定,於受訓人員
      報到七日內以電子郵件傳送至相關機關,並送交受訓人員。
(三)輔導員應至少每月填寫受訓人員實務訓練輔導紀錄表一份(如附表
      二)送單位主管核閱。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得依需要另定紀錄
      表。
(四)實務訓練計畫表及輔導紀錄表,由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留存,
      並作為考核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成績之參考。


第 8 條
八、成績考核程序:
    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應依受訓人員訓練期間實際表現及實務訓練
    計畫表、實務訓練輔導紀錄表所載資料,本客觀公正之旨,依公務人
    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辦理。


第 9 條
九、輔導獎勵:
    輔導員對受訓人員之輔導,除未依規定進行輔導或輔導績效不佳者外
    ,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得予敘獎。


第 10 條
十、輔導講習及成效追蹤及評估:
(一)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得辦理實務訓練輔
      導事項之講習。
(二)保訓會應依據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及各訓練計畫相關規
      定,確實審核各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所送實務訓練計畫表,如
      所載內容不符規定或有疑義,得洽請修正或重行報送。
(三)國家文官學院應就各機關(構)學校傳送之實務訓練計畫表建檔列
      管,並定期檢視,對逾期未報送實務訓練計畫表之機關(構)學校
      ,促請限期補行報送,並將列管情形函知保訓會。
(四)保訓會得於實務訓練期間派員至各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實地瞭
      解實務訓練輔導情形。


第 11 條
十一、性質特殊之高普初等考試類科或特種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實務訓練
      機關(構)學校如有必要得就實務訓練輔導事項另作規定,並依其
      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