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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
民國 90 年 11 月 15 日

第 1 條
一、本要點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二、考核方式:
 (一) 以直接考核為主,間接考核為輔。
 (二) 輔導與考核相互為用,並採重點評核為原則。
 (三) 負責考核之人員,必須與受訓人員生活或工作在一起,本客觀態度
      ,冷靜觀察,詳密登記,作公正之考評。


第 3 條
三、考核項目及所佔百分比如左:
 (一) 基礎訓練:
      1 本質特性:百分之三十。
      (1) 品德:包括操守、負責、涵養、榮譽、團隊精神及對國家之忠
          誠等。佔百分之十。
      (2) 才能:包括領導、決心、表達、學識、反應、創意、判斷、思
          維、胸襟、見解等。佔百分之十。
      (3) 生活:包括規律、精神、整潔、儀表、談吐、待人等。佔百分
          之十。
      2 學業成績 (學科測驗) :百分之七十。
 (二) 實務訓練:
      1 本質特性:百分之四十。
      (1) 品德:包括操守、負責、涵養、榮譽、團隊精神及對國家之忠
          誠等。佔百分之十五。
      (2) 才能:包括領導、決心、表達、學識、反應、創意、判斷、思
          維、胸襟、見解等。佔百分之十五。
      (3) 生活:包括規律、精神、整潔、儀表、談吐、待人等。佔百分
          之十。
      2 服務成績:百分之六十。
      (1) 學習態度:佔百分之二十。
      (2) 工作績效:佔百分之四十。


第 4 條
四、基礎訓練成績由各受委託訓練機關 (構) 學校評定後,填具基礎訓練
    成績清冊 (格式如附表一) ;實務訓練成績由實務訓練機關 (構) 學
    校依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表 (格式如附表二) 評定成績後留存,並填報
    實務訓練成績清冊 (格式如附件三) 函送國家文官培訓所。


第 5 條
五、訓練期滿日期之計算方式,以向實施實務訓練機關 (構) 學校報到之
    日起算滿訓練期間 (如訓練分為基礎訓練與實務訓練兩階段實施者,
    應包括該兩項訓練) 。以訓期四個月為例:如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向實務訓練機關 (構) 學校報到,則訓練期滿日期應為九十一年四月
    廿八日,若縮短實務訓練期間至二個月者,則其訓練期滿日期應為九
    十一年二月廿八日。


第 6 條
六、性質特殊之高普考試類科或特種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其成績考核事項
    如有必要另作規定時,依其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