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一、為統籌規範各訓練機關(構)學校辦理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
間成績考核事宜,以客觀公正考核訓練成績,特訂定本要點。
第 2 條
二、受訓人員之考核方式,以直接考核為主,間接考核為輔。輔導與考核
相互為用,並採重點評核為原則。
負責考核之人員,必須與受訓人員生活或工作在一起,本客觀態度,
冷靜觀察,詳密登記,作公正之考評。
第 3 條
三、基礎訓練考核項目及所占百分比如下:
(一)本質特性:百分之二十。
1.品德:包括操守、負責、涵養、榮譽及團隊精神等。占百分之七
。
2.才能:包括領導、表達、學識、反應、創意、判斷、思維、胸襟
、見解及溝通等。占百分之七。
3.生活:包括規律、精神、整潔、儀表、談吐、待人等。占百分之
六。
(二)學業成績(學科測驗):百分之八十。
1.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及特種考試三等考試以上之考試:採計專題研
討及隨班測驗兩項評定成績。各占百分之四十。
2.普通考試及特種考試四等考試以下之考試:採計隨班測驗成績。
占百分之八十。
第 4 條
四、實務訓練考核項目及所占百分比如下:
(一)本質特性:百分之四十。
1.品德:包括操守、負責、涵養、榮譽及團隊精神等。占百分之十
五。
2.才能:包括表達、學識、反應、創意、判斷、思維、見解等。占
百分之十五。
3.生活:包括規律、精神、整潔、儀表、談吐、待人等。占百分之
十。
(二)服務成績:百分之六十。
1.學習態度:占百分之三十。
2.工作績效:占百分之三十。
第 5 條
五、基礎訓練成績由各訓練機關(構)學校評定後,填具基礎訓練成績清
冊(格式如附表一),函送國家文官培訓所(以下簡稱培訓所)核轉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核定。並由培訓所函
送用人機關(構)學校參考。
第 6 條
六、實務訓練成績,由受訓人員之輔導員,依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表(格式
如附表二)所定項目進行評擬,並檢附實務訓練計畫表及實務訓練輔
導紀錄表併送單位主管初核後,轉送人事單位陳報實務訓練機關(構
)學校首長核定。
受訓人員之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表、實務訓練計畫表及實務訓練輔導紀
錄表,由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留存。
第 7 條
七、實務訓練成績經核定成績及格,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應填報實務
訓練成績清冊函送培訓所核轉保訓會核定,並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
員訓練期滿請領考試及格證書作業要點辦理。
第 8 條
八、實務訓練成績經單位主管初核為不及格者,應先交付實務機關(構)
學校考績委員會審議,審議時應給予受訓人員陳述意見之機會,並作
成紀錄,再送機關(構)學校首長核定後,併同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表
、實務訓練計畫表及實務訓練輔導紀錄表函送保訓會。
第 9 條
九、性質特殊之高普初等考試類科或特種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其成績考核
事項如有必要另作規定時,依其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