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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
民國 99 年 08 月 31 日
圖表附件:

第 1 條
一、為統籌規範各訓練機關(構)學校辦理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
    間成績考核事宜,以客觀公正考核訓練成績,特訂定本要點。


第 2 條
二、受訓人員之考核方式,以直接考核為主,間接考核為輔。輔導與考核
    相互為用,並採重點評核為原則。
    負責考核之人員,必須與受訓人員生活或工作在一起,本客觀、公平
    及公正原則,詳實登記,予以考核評定。


第 3 條
三、基礎訓練考核項目及所占百分比如下:
(一)本質特性:百分之二十五。
      1.品德:包括廉正、忠誠、負責、涵養、榮譽及團隊精神等。占百
              分之十。
      2.才能:包括領導、表達、學識、反應、創意、判斷、思維、胸襟
              、見解及溝通等。占百分之八。
      3.生活:包括規律、精神、整潔、儀表、談吐、關懷待人等。占百
              分之七。
(二)學業成績:百分之七十五。
      1.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及特種考試三等考試以上之考試:採計專題研
        討成績占百分之三十;測驗成績占百分之四十五,其測驗題型為
        實務寫作題及選擇題,各占百分之五十。
      2.普通考試及特種考試四等考試以下之考試:採計測驗成績占百分
        之七十五,其測驗題型為實務寫作題及選擇題,各占百分之五十
        。
      3.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及特種考試三等考試以上之考試免除部分基礎
        訓練:採計測驗成績占百分之七十五,其測驗題型為實務寫作題
        及選擇題,各占百分之五十。
(三)前二款成績之計算,均計算至小數點第二位,小數點第三位採四捨
      五入方式計算。


第 4 條
四、實務訓練考核項目及所占百分比如下:
(一)本質特性:百分之四十五。
      1.品德:包括廉正、忠誠、負責、涵養、榮譽及團隊精神等。占百
              分之二十。
      2.才能:包括表達、學識、反應、創意、判斷、思維、見解等。占
              百分之十五。
      3.生活:包括規律、精神、整潔、儀表、談吐、關懷待人等。占百
              分之十。
(二)服務成績:百分之五十五。
      1.學習態度:包括主動、積極、正面、和諧、互助等。占百分之三
                  十。
      2.工作績效:包括專業、效能、品質等。占百分之二十五。


第 5 條
五、各訓練機關(構)學校應於基礎訓練結束後十五日內,填具本質特性
    及專題研討訓練成績清冊(如附表一)函送國家文官學院,由國家文
    官學院彙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併同測驗
    成績計算核定後,函送用人機關(構)學校參考。


第 6 條
六、實務訓練成績,由受訓人員之輔導員,依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表(如附
    表二)所定項目進行評擬,並檢附實務訓練計畫表及實務訓練輔導紀
    錄表併送單位主管初核後,轉送人事單位陳報實務訓練機關(構)學
    校首長核定。
    受訓人員之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表、實務訓練計畫表及實務訓練輔導紀
    錄表,由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留存。


第 7 條
七、實務訓練成績經核定成績及格,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應填報實務
    訓練成績清冊函送保訓會核定,並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滿
    請領考試及格證書作業要點辦理。


第 8 條
八、實務訓練成績經單位主管初核為不及格者,應先交付實務機關(構)
    學校考績委員會審議,審議時應給予受訓人員陳述意見之機會,並作
    成紀錄,再送機關(構)學校首長核定後,併同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表
    、實務訓練計畫表及實務訓練輔導紀錄表函送保訓會。


第 9 條
九、性質特殊之高普初等考試類科或特種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其成績考核
    事項如有必要另作規定時,依其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