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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
民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圖表附件:

第 1 條
一、為規範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事宜,以客觀、公正、公
    平之方式考核訓練成績,特訂定本要點。


第 2 條
二、基礎訓練成績考核項目及所占百分比如下:
(一)本質特性:百分之二十五。
      1.品德:包括廉正、忠誠、負責、涵養、榮譽及團隊精神等,占百
        分之十。
      2.才能:包括領導、表達、學識、反應、創意、判斷、思維、胸襟
        、見解及溝通等,占百分之八。
      3.生活表現:包括規律、精神、整潔、儀表、談吐及關懷待人等,
        占百分之七。
(二)課程成績:百分之七十五。
      1.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及特種考試三等考試以上之考試:專題研討成
        績占百分之三十;測驗成績占百分之四十五,其測驗題型為實務
        寫作題及選擇題,各占百分之五十。
      2.普通考試及特種考試四等考試以下之考試:測驗成績占百分之七
        十五,其測驗題型為實務寫作題及選擇題,各占百分之五十。
      3.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及特種考試三等考試以上之考試免除部分基礎
        訓練者:測驗成績占百分之七十五,其測驗題型為實務寫作題及
        選擇題,各占百分之五十。
(三)前二款成績均計算至小數點第二位,小數點第三位採四捨五入方式
      計算。


第 3 條
三、基礎訓練之專題研討,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研討範圍:以訓練課程配當表「初任薦任人員應具備之能力」相關
      課程為範圍,以安排於開訓後第三週實施完畢為原則。
(二)研討題目:由國家文官學院(以下簡稱文官學院)聘請講座命題,
      彙整提供各組受訓人員擇一研討。
(三)分組方式:訓練機關(構)學校應於第一週將受訓人員採異質性分
      成若干組,每組以不超過八人為原則,並於研討時聘請二名講座共
      同主持。
(四)書面報告製作:
      1.內容:報告內容有引用資料者,應註明資料來源,並明列參考書
        目,以避免侵害著作權。報告字數以三千字至五千字為原則。
      2.格式:書面報告應含封面、摘要、本文、參考書目及分組討論紀
        錄各一式三份。
     (1)本文:應含前言、現況分析、問題檢討、解決方案及結語等五
          大項次。
     (2)分組討論紀錄:提供至少二次會議紀錄,字數不限,應呈現小
          組成員在專題研討報告撰擬過程中個人參與情形、意見陳述及
          貢獻。
      3.繳交時間:於舉行專題研討前三日送交訓練機關(構)學校轉送
        主持講座。
(五)進行方式:於結訓前一週星期四或星期五舉行為原則,各組研討時
      間為五十分鐘。研討重點應包括現況分析、問題檢討及解決方案,
      各組推派代表一人至三人作口頭報告十五分鐘後,由講座或受訓人
      員提出問題,並由講座指定該組受訓人員作二十五分鐘之答詢,最
      後由講座講評。
(六)評分方式:專題研討成績總分為一百分,由主持講座依下列配分比
      例評定成績:
      1.團體成績:占六十分;包括書面報告占五十分、口頭報告占十分
        。
      2.個別成績:占四十分;包括書面報告撰擬過程參與表現占二十分
        ,本組詢答表現占十五分,在他組報告時發問占五分。


第 4 條
四、基礎訓練課程測驗,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測驗範圍:選擇題以訓練課程教材內容為限,實務寫作題以公務人
      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核定發布之測驗課程為範
      圍。
(二)測驗題型及時間:除初等考試及特種考試五等考試測驗題型為單一
      選擇題五十題、實務寫作題一題,測驗時間為二小時外,其餘各等
      級考試測驗題型均為單一選擇題四十題、實務寫作題二題,測驗時
      間為二小時三十分。
(三)測驗日期:於結訓當週星期四舉行為原則。


第 5 條
五、各訓練機關(構)學校應於基礎訓練結束後十五日內,填具本質特性
    及專題研討訓練成績清冊(如附件一)函送文官學院,由文官學院彙
    報保訓會併同測驗成績計算核定後,通知用人機關(構)學校於保訓
    會請證資訊管理系統下載成績單,並轉發各受訓人員簽收。
    受訓人員如有待觀察之行為,輔導人員應詳實記錄其行為表現、佐證
    資料及輔導進行方式(如附件二),函送文官學院彙報保訓會轉知用
    人機關(構)學校參考。


第 6 條
六、實務訓練成績考核項目及所占百分比如下:
(一)本質特性:百分之四十五。
      1.品德:包括廉正、忠誠、負責、涵養、榮譽及團隊精神等,占百
        分之二十。
      2.才能:包括表達、學識、反應、創意、判斷、思維及見解等,占
        百分之十五。
      3.生活表現:包括規律、精神、整潔、儀表、談吐及關懷待人等,
        占百分之十。
(二)服務成績:百分之五十五。
      1.學習態度:包括主動、積極、正面、和諧及互助等,占百分之三
        十。
      2.工作績效:包括專業、效能及品質等,占百分之二十五。


第 7 條
七、實務訓練成績,由受訓人員之輔導員依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表(如附件
    三)所定項目進行評擬,並檢附實務訓練計畫表及實務訓練輔導紀錄
    表併送單位主管初核後,轉送人事單位陳報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
    首長評定。
    受訓人員之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表、實務訓練計畫表及實務訓練輔導紀
    錄表,由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留存。
    另依規定參加集中實務訓練之受訓人員,其訓練期間之學習情形,由
    訓練機關(構)學校送交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作為實務訓練成
    績考核之參據。


第 8 條
八、實務訓練成績經單位主管初核為不及格者,應先交付實務訓練機關(
    構)學校考績委員會審議。審議時應給予受訓人員陳述意見之機會,
    並作成紀錄,再送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首長評定。實務訓練機關
    (構)學校首長如對考績委員會審議結果有意見時,應退回考績委員
    會復議,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加註理由後變更之。
    實務訓練成績經單位主管初核為及格,送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首
    長評定對初核結果有意見時,應交付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考績委
    員會審議。審議時應給予受訓人員陳述意見之機會,並作成紀錄,再
    送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首長評定。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首長
    如對考績委員會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加註理由後變更之。
    實務訓練成績經實務訓練機關(構)首長依前二項規定評定後,併同
    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表、實務訓練計畫表及實務訓練輔導紀錄表函送保
    訓會。
    保訓會於核定實務訓練成績前,應派員前往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
    調閱相關文件與訪談相關人員,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與受訪談人
    員應予必要之協助。


第 9 條
九、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應於受訓人員基礎訓練及實務訓練成績均經
    核定及格後,填報實務訓練成績清冊函送保訓會核定,並由保訓會報
    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第 10 條
十、性質特殊之高普初等考試類科或特種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其成績考核
    事項除另有規定者外,依本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