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滿請領考試及格證書作業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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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9 年 11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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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一 為簡化請領考試及格證書手續,縮短公文流程,以提高發證時效,特
訂定本作業要點。
第 2 條
二 各受委託實務訓練機關 (構) 學校於受訓人員訓練期滿一星期內,應
造具請領考試及格證書清冊一份 (如附件範例,須蓋印信及騎縫章)
連同實務訓練成績清冊一份函送國家文官培訓所 (以下簡稱培訓所)
核轉考試院頒發考試及格證書。
(一) 請領證書清冊,其中請領證書人員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
統一編號各欄應與其身分證明文件詳加校對,以免錯誤,減少作業
困難 (上述資料如有變更,應檢附戶籍謄本一份) ,並依培訓所網
站 (網址:www.ncsi.gov.tw) 公布之檔案格式,以磁片函送培訓
所辦理。
(二) 請領各種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應繳交證書費每人伍佰元 (請使
用郵政國內普通匯票,受款人為「國家文官培訓所」,隨文附送)
,證書費如有變動,另由培訓所備函通知各主管機關轉知。
(三) 清冊書寫方式:總編號、名次欄免填,其餘各欄請參看附件範例。
(四) 請領證書清冊 (A4或A3紙張) ,按考試年度、等級分別編造,除載
明類科首頁外,其餘每頁人數,以造列十人為準,格式每行寬度以
三公分為限,身分證統一編號以上各欄高度不超過一公分,實務訓
練機關 (構) 學校欄五公分,備註欄八公分。
第 3 條
三 各受委託實務訓練機關 (構) 學校辦理請領考試及格證書清冊及實務
訓練成績清冊作業時,應就請領證書人員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
分證統一編號各欄與其身分證明文件詳加校對 (上述資料如有變更,
應檢附戶籍謄本一份) ,依培訓所網站 (網址:www.ncsi.gov.tw)
公布之請證資料電子傳輸軟體檔案格式及操作說明,分別按考試年度
、考試種類、等級編造請領考試及格證書清冊及實務訓練成績清冊,
並配合將磁片送培訓所辦理。
第 4 條
四 請領考試及格證書清冊之書寫,除總編號、名次欄得免填外,其餘各
欄應據實填列;若有縮短或相對延長實務訓練期間者,應於備註欄中
註明。
第 5 條
五 請領各種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應繳交證書費每人新台幣伍佰元 (
請使用郵政國內普通匯票,受款人為「國家文官培訓所」,隨文附送
) ,證書費如有變動,另由培訓所備函通知各主管機關轉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