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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滿請領考試及格證書作業要點
民國 97 年 04 月 23 日
圖表附件:

第 1 條
一、為簡化請領考試及格證書手續,縮短公文流程,以提高發證時效,特
    訂定本作業要點。


第 2 條
二、各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於受訓人員訓練期滿七日內,應造具請領
    考試及格證書清冊(如附表一,須蓋印信及騎縫章)連同實務訓練成
    績清冊(如附表二)各乙份,函送國家文官培訓所(以下簡稱培訓所
    )核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報送考試院頒發考試及格證書。


第 3 條
三、訓練期滿日期之計算,以受訓人員向實施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報
    到之日起算至訓練屆滿之日(如訓練分為基礎訓練與實務訓練兩階段
    實施者,應包括該兩項訓練)。以訓期四個月為例:如十二月二十日
    向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報到,則訓練期滿日期應為次年四月十九
    日,若縮短實務訓練期間至二個月者,則其訓練期滿日期應為次年二
    月十九日。


第 4 條
四、各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辦理請領考試及格證書清冊及實務訓練成
    績清冊作業時,應就請領證書人員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
    一編號各欄與其身分證明文件詳加校對(上述資料如有變更,應檢附
    戶籍謄本一份),依培訓所網站(網址:www.ncsi.gov.tw) 公布之
    請證資料電子傳輸軟體檔案格式及操作說明,分別按考試年度、考試
    種類、等級編造請領考試及格證書清冊及實務訓練成績清冊,並配合
    將磁片送培訓所辦理。


第 5 條
五、請領考試及格證書清冊之書寫,除總編號、名次欄得免填外,其餘各
    欄應據實填列;若有縮短或相對延長實務訓練期間者,應於備註欄中
    註明。


第 6 條
六、請領各種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應依考試院各種證書暨證明書規費
    收費標準,繳交證書費每人新臺幣捌佰元(請使用郵政國內普通匯票
    ,受款人為「國家文官培訓所」,隨文附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