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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滿請領考試及格證書作業要點
民國 99 年 08 月 31 日
圖表附件:

第 1 條
一、為簡化請領考試及格證書手續,縮短公文流程,以提高發證時效,特
    訂定本作業要點。


第 2 條
二、各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應於受訓人員訓練期滿七日內,使用公務
    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網站(網址:www.csptc.
    gov.tw)請證資訊管理系統辦理請證作業申請,並造具實務訓練成績
    清冊(如附表),函送保訓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第 3 條
三、訓練期滿日期之計算,以受訓人員向實施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報
    到之日起算至訓練屆滿之日(如訓練分為基礎訓練與實務訓練兩階段
    實施者,應包括該兩項訓練)。以訓期四個月為例:如十二月二十日
    向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報到,則訓練期滿日期應為次年四月十九
    日,若縮短實務訓練期間至二個月者,則其訓練期滿日期應為次年二
    月十九日。


第 4 條
四、各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於使用請證資訊管理系統建立請證個人資
    料時,各欄應切實填列,並就請領證書人員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
    身分證統一編號各欄與其身分證明文件詳加校對(上述資料如有變更
    ,應檢附戶籍謄本一份);若有基礎訓練免訓、無基礎訓練、縮短或
    相對延長實務訓練期間、中文電腦打字合格者,應於備註敘明。


第 5 條
五、請領各種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應依考試院各種證書暨證明書規費
    收費標準,繳交證書費每張新臺幣伍佰元。各實務訓練機關(構)學
    校於收到保訓會函報考試院請證函文副本時,應轉知受訓人員至保訓
    會網站請證資訊管理系統,選擇列印證書規費繳款單、直接至 ATM
    轉帳或使用網路繳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