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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學業成績測驗注意事項
民國 99 年 08 月 31 日

第 1 條
一、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為評量公務人員考試
    錄取人員基礎訓練(以下簡稱本項訓練)之成效,並使測驗達到公平
    、公正之原則,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第 2 條
二、本項測驗採統一命題方式辦理。命題委員由國家文官學院擬具建議名
    單經保訓會核定後統一洽聘,命題委員至多擔任二門科目命題作業。


第 3 條
三、測驗題型包括實務寫作題及選擇題二項,並統一於基礎訓練最後一週
    同時舉行,測驗時間為一百二十分鐘。


第 4 條
四、選擇題四十題,均為四選一單選題,命題範圍以講義內容為限。由命
    題委員依授課時數,每一小時課程提供選擇題三至五題,如授課時數
    為二小時,則提供選擇題六至十題,依此類推;並於試題收齊經審查
    後,作為測驗題目。


第 5 條
五、實務寫作題三題,得由學員自行選擇二題作答,命題範圍以講義內容
    為限。由命題委員依授課時數每二小時課程提供實務寫作題一題,命
    題字數以一百五十字至二百五十字為原則。命題型式以運用題型為主
    ,得依題目需要設計子題,並予以配分;題目文義須明確,必要時應
    附上相關資料或法條內容,並應註明答案及出處。


第 6 條
六、各訓練機關(構)學校應於測驗時指派一至二人嚴加監考。如有舞弊
    情事發生,即予扣考,經扣考者除該科成績不予計分外,並由各訓練
    機關(構)學校依舞弊之具體事實,根據「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
    練獎懲要點」之規定加減考核成績總分,並予以適當之處分,監考人
    員於測驗前應向學員宣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