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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實施專題研討注意事項
民國 93 年 09 月 03 日

第 1 條
一、為落實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以下簡稱本訓練),有效實
    施專題研討課程,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第 2 條
二、專題研討範圍包括「當前國家重要政策與發展」及「行政管理知能與
    實務」兩單元,各訓練機關(構)學校,應將上開兩單元課程安排於
    前二週實施,並於第三或第四週辦理研討。


第 3 條
三、專題研討時間共六小時,研討時請依講座薦介名單聘請二名講座共同
    主持。


第 4 條
四、專題研討之題目,由國家文官培訓所(以下簡稱培訓所)聘請講座命
    題提供各學員擇一研討,亦得由學員自定題目惟須先徵得專題研討講
    座同意。


第 5 條
五、訓練機關(構)學校應於第一週,視學員人數分成若干組,各組於擇
    定或自定題目後運用已研習之課程內容,先行分組研討。題目研討重
    點應包括:一、分析現況;二、檢討問題;三、方案提出。


第 6 條
六、各組使用研討時間,每組應為五十分鐘,代表一人至二人作口頭報告
    (約十五至二十分鐘),並得由該組成員補充後進行研討,最後由講
    座講解(評)。


第 7 條
七、各組撰寫之書面報告以三千字至五千字為原則,報告體例採行政或學
    術報告格式,須敘明參考書目並得附加註釋。在專題研討前二天,送
    由訓練機關(構)學校轉送主持講座,並擬定報告大綱分送學員參考
    。報告內頁須註明全組學員分工情形(如某甲負責口頭報告、某乙負
    責繕打、某丙負責資料蒐集等)。


第 8 條
八、 本項研討成績由主持講座依所附「專題研討評分參考基準表」,於
     專題研討時,依各組團體及個別成員表現評分後,交由訓練機關(
     構)學校計算成績。


第 9 條
九、專題研討成績作為本訓練期中學業成績,請於期末測驗後,合併計算
    兩項成績,連同本質特性考評成績,依規定比例合計後,造具基礎訓
    練成績清冊,於訓練結束後十五日內函送培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