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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專題研討評量實施方式及評分基準
民國 99 年 08 月 31 日
圖表附件:

第 1 條
一、為落實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以下簡稱本訓練),有效實
    施專題研討課程,特訂定本基準。


第 2 條
二、專題研討範圍包括「薦任人員應具備之管理力」及「薦任人員應具備
    之執行力」兩單元,各訓練機關(構)學校,應將上開兩單元課程安
    排於前三週實施,並於第四週或第五週辦理研討。


第 3 條
三、專題研討時間共六小時,研討時請依講座薦介名單聘請二名講座共同
    主持。


第 4 條
四、專題研討之題目,由國家文官學院聘請講座命題提供各學員擇一研討
    ,亦得由學員自定題目,惟須先徵得專題研討講座同意。


第 5 條
五、訓練機關(構)學校應於第一週,視學員人數分成若干組,各組於擇
    定或自定題目後運用已研習之課程內容,先行分組研討。題目研討重
    點應包括:一、分析現況;二、檢討問題;三、提出解決方案。
    各組應於分組討論時間進行討論,並作成書面紀錄(格式如附件一)
    ,送各班輔導員轉送講座,列入評分之參考。
    報告體例採行政報告格式,如有引用資料須註明資料來源,並明列參
    考書目,以避免侵害著作權並確保該報告之參考價值。(格式如附件
    二)


第 6 條
六、各組使用研討時間為五十分鐘,各組應推派代表一至二人作口頭報告
    (約二十分鐘)後,由講座或學員提出問題,並由講座指定該組其他
    學員答詢,最後由講座講評。


第 7 條
七、各組撰寫之書面報告以三千字至五千字為原則,在專題研討前三天,
    送由訓練機關(構)學校轉送主持講座,並擬定報告大綱分送學員參
    考。報告內頁須註明全組學員分工情形(如某甲負責口頭報告、某乙
    負責繕打、某丙負責資料蒐集等)。


第 8 條
八、專題研討成績總分為一百分,其配分比例如下:
(一)團體成績占九十分,包括書面報告占六十分,口頭報告占三十分。
(二)個別成績占十分,包括本組分組討論、詢答及研討表現占七分,在
      他組報告時發問占三分。


第 9 條
九、專題研討成績由主持講座依所附「專題研討評分基準表」(如附件三
    ),於專題研討時,依各組團體及個別成員表現評分後,交由訓練機
    關(構)學校計算成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