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一 為遴選現職委任公務人員參加晉升薦任官等訓練,並符合公開、公平
、公正原則,達到為國家培育人才之目的,特依「委任公務人員晉升
薦任官等訓練辦法」第六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第 2 條
二 遴選現職委任公務人員參加晉升薦任官等訓練,應就具有公務人員任
用法第十七條第三項所定資格條件加以遴選,並依考試與學歷、訓練
進修、年資、考績、獎懲及綜合考評等項所定標準加以評定,積分高
者優先遴選受訓。其遴選評分標準如附表。
右項評分之積分相同時,其優先順序如左:
(一) 以經銓敘合格實授敘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以上之年資積分較高者
為優先。
(二) 如前款之積分相同時,以經銓敘合格實授敘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
後之考績積分較高者為優先。
(三) 如第二款之積分相同時,以實際擔任主管職務或兼任與本職相當之
主管職務,並依待遇支給規定,得支領主管職務加給者為優先。
(四) 如均為擔任主管職務或兼任與本職相當之主管職務,並依待遇支給
規定,得支領主管職務加給者,以擔任或兼任上述主管職務及支領
主管職務加給之時間長者為優先。
(五) 如擔任或兼任前款主管職務及支領主管職務加給之時間相同時,以
已占職務列等為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者為優先
。
(六) 如均為占前款跨列不同官等職務時,以時間較長者為優先。
第 3 條
三 各機關、學校在辦理遴選作業時,應將依訓練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由公
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以下簡稱保訓會) 於次年度直接調訓者,
併案另行造冊陳報遴選機關,並函送保訓會據以辦理調訓。
第 4 條
四 各機關、學校遴選現職委任公務人員參加晉升薦任官等訓練,應由「
現職人員升任甄審委員會」 (以下簡稱甄審會) 審議,其職掌如左:
(一) 符合遴選資格條件現職委任公務人員資格條件之審查。
(二) 前款人員遴選評分之審查及依積分高低排定名次。
第 5 條
五 辦理本項遴選時,應由人事單位先依附表規定予以評分,併同「綜合
考評」分數合計總分,並排定積分高低之順序後,再提甄審會複核、
審查。
第 6 條
六 甄審會應就人事單位所提符合資格條件人員之各項評分,加以審查,
依積分高低排定名次,再由人事單位依序造冊陳請機關、學校首長核
定。
第 7 條
七 前項各機關、學校首長核定後之受訓名冊,應函送各遴選機關加以審
查。
第 8 條
八 各遴選機關就所屬機關、學校函送之受訓名冊,應召開審查會議就其
資格條件、各項評分、積分及排名順序,詳加審查。審查無誤後,並
依積分順序、分配之名額及備選人選依序造具名冊,並將被遴薦參訓
人員填具之同意書 (如附同意書) 隨函送保訓會。
前項被遴薦參訓人員如於遴薦後自願放棄參訓時,各遴選機關應以備
選人員名冊中依序遞補,以免造成訓練資源之浪費,並防止中途離訓
而影響其他人受訓情事。
上述自願放棄參訓者,當年度不得再要求各遴選機關列入參訓名冊中
。
第 9 條
九 辦理本項遴選或審查,應嚴守規定及保密,不得有循私舞弊及遺漏舛
誤情事,確實依積分高低順序及訓練辦法有關規定遴選。
各機關、學校遴選時應負實際審查之責,如因未確實審查致於晉升官
等訓練合格後派任送審時未能符合規定者,由當事人及各層報機關、
學校負責。如未確實審查並依積分高低順序遴選,經查明屬實者,由
保訓會函請遴選機關依規定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