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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成績評量要點
民國 93 年 03 月 19 日
圖表附件:

第 1 條
一  本要點依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二、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成績評量包括生活管理、團體紀律與
    活動表現成績及課程成績,並依下列規定評定訓練總成績:
 (一) 生活管理、團體紀律及活動表現成績:占訓練總成績百分之十;其
      評分之內涵如下:
      1 生活管理:包括規律、精神、整潔、儀表、談吐及待人等。
      2 團體紀律:包括出勤狀況、操守、守時、責任感及團隊精神等。
      3 活動表現:包括參與各項活動、課業研討及擔任自治幹部等表現
        。
 (二) 課程成績:占訓練總成績百分之九十,以測驗方式為之。測驗題型
      及配分比例如下:
      1 選擇題:占百分之四十。
      2 簡答題:占百分之四十。
      3 實務寫作題:占百分之二十。
    前項第一款成績,由各訓練機關 (構) 、學校根據受訓人員受訓期間
    之表現情形,本客觀態度、冷靜觀察、詳實登記,予以考核評定。


第 3 條
三  前點之成績計算,均以計算至小數點第二位,小數點第三位採四捨五 
    入方式計算。


第 4 條
四、各訓練機關 (構) 、學校應於訓練期滿一週內,將生活管理、團體紀
    律及活動表現成績填具成績清冊 (格式如附表) 函送國家文官培訓所
     (以下簡稱培訓所) 。


第 5 條
五  培訓所應依第二點及第三點規定,按比例計算受訓人員訓練總成績,
    陳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以下簡稱保訓會) 核定後,將成績
    單寄發各受訓人員。


第 6 條
六  保訓會應將訓練及格人員名冊函請考試院發給訓練合格證書,並函知
    各遴選機關及銓敘部;成績不及格人員名冊,另函知各遴選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