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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成績評量要點
民國 99 年 06 月 30 日
圖表附件:

第 1 條
一、本要點依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二、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成績評量包括生活管理、團體紀律、
    活動表現成績及課程成績,並依下列規定評定訓練總成績:
(一)生活管理、團體紀律及活動表現成績:占訓練總成績百分之十;其
      評分之內涵如下:
      1.生活管理:包括規律、精神、整潔、儀表、談吐及關懷待人等。
      2.團體紀律:包括出勤狀況、操守、守時、責任感及團隊精神等。
      3.活動表現:包括參與各項活動、課業研討及擔任自治幹部等表現
        。
(二)課程成績:占訓練總成績百分之九十,以測驗方式為之。測驗題型
      及配分比例如下:
      1.選擇題:占百分之四十。
      2.實務寫作題:占百分之六十。
    前項第一款成績,由各訓練機關(構)、學校依據受訓人員受訓期間
    之表現,本客觀、公平及公正原則,詳實登記,予以考核評定。


第 3 條
三、前點之成績計算,均以計算至小數點第二位,小數點第三位採四捨五
    入方式計算。


第 4 條
四、各訓練機關(構)、學校應於訓練期滿七日內,就生活管理、團體紀
    律及活動表現成績填具成績清冊(如附表)函送國家文官學院彙報公
    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


第 5 條
五、保訓會應依第二點及第三點規定,計算並核定受訓人員訓練總成績後
    ,將成績單寄發各受訓人員。


第 6 條
六、保訓會應將訓練成績及格人員名冊報請考試院發給訓練合格證書,並
    將訓練成績及格、不及格人員名冊,函知各遴選機關及銓敘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