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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遴選要點
民國 91 年 12 月 30 日
圖表附件:

第 1 條
一  本要點依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辦法 (以下簡稱訓練辦法)
    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二  各遴選機關、學校應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以下簡稱保訓會
    ) 按年度調訓比例分配之受訓名額,遴選符合訓練辦法第六條第一項
    參訓資格人員參加晉升警正官等訓練 (以下簡稱本訓練) 。


第 3 條
三  各服務機關、學校及各遴選機關、學校遴選受訓人員時,警察人員依
    警察人員陞遷要則中有關遷調案件資績評分;消防人員依消防人員陞
    遷有關規定辦理。
    前項依警察人員陞遷要則規定辦理者,所得積分占遴選評分之百分之
    九十,綜合考評占遴選評分之百分之十,二項合計為遴選之評分分數
     (如附件一) 。


第 4 條
四  各服務機關、學校及各遴選機關、學校辦理本訓練之遴選時,應由承
    辦單位詳實審查各項原始證件予以評分,並經甄審委員會審核後,按
    積分高低排定受訓序列,造冊由機關、學校首長核定後,函送各遴選
    機關、學校彙整。


第 5 條
五  各遴選機關、學校應就彙整之受訓人員名冊,召開甄審委員會或臨時
    性之審查委員會,就其資格條件、各項評分及積分詳加審核,依分配
    之名額及備選人員依序造冊,連同被遴選受訓人員填具之同意書 (如
    附件二) 隨函附送保訓會。獲遴選受訓人員如自願放棄受訓時,遴選
    機關、學校應以備選人員名冊中依序遞補。


第 6 條
六  符合訓練辦法第十條及第十五條規定,除因違反警察人員陞遷要則或
    消防人員陞遷有關規定不得晉升外,得於次年度直接調訓;其調訓名
    額占各遴選機關、學校次年度分配受訓之名額。但依訓練辦法第十五
    條規定不及遞補調訓者,不占各遴選機關、學校次年度分配受訓之名
    額。
    前項直接調訓人員名冊,應併同當年度受訓人員名冊,經各遴選機關
    、學校彙整後,函送保訓會辦理調訓。


第 7 條
七  各服務機關、學校及各遴選機關、學校辦理本訓練之遴選或審核時,
    應嚴守相關規定,並負實際審核之責,不得有徇私舞弊及遺漏錯誤情
    事。如未確實審核致受訓人員於訓練合格派任警正官等送審未能符合
    規定時,依訓練辦法第九條第一項及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有前項情形時,保訓會應函請遴選機關、學校陳報處理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