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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交通事業人員員級晉升高員級資位訓練遴選要點
民國 92 年 02 月 21 日
圖表附件:

第 1 條
一  本要點依交通事業人員員級晉升高員級資位訓練辦法 (以下簡稱訓練
    辦法) 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二  交通部應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以下簡稱保訓會) 按年度調 
    訓比例分配之受訓名額,遴選符合訓練辦法第六條第一項參訓資格人 
    員參加晉升高員級資位訓練 (以下簡稱本訓練) 。


第 3 條
三  各服務機關 (構) 及交通部遴選受訓人員時,其遴選之評分標準依各
    交通事業機關 (構) 陞遷考核有關規定辦理。


第 4 條
四  各服務機關 (構) 辦理本訓練之遴選時,應由承辦單位詳實審查各項
    原始證件予以評分,並經甄審委員會審核後,按積分高低排定受訓序
    列,造冊由服務機關 (構) 首長核定後,函送交通部彙整。


第 5 條
五  交通部應就彙整之受訓人員名冊,召開甄審委員會,就其資格條件、
    各項評分及積分詳加審核,依分配之名額及備選人員依序造冊,連同
    被遴選受訓人員填具之同意書 (如附件) 隨函附送保訓會。獲遴選受
    訓人員如自願放棄受訓時,交通部應以備選人員名冊中依序遞補。


第 6 條
六  符合訓練辦法第十條及第十五條規定,除因違反各交通事業機關 (構
    ) 陞遷考核有關規定不得晉升外,得於次年度直接調訓;其調訓名額
    占交通部次年度分配受訓之名額。但依訓練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不及遞
    補調訓者,不占交通部次年度分配受訓之名額。
    前項直接調訓人員名冊應併同當年度受訓人員名冊,經交通部彙整後
    ,函送保訓會辦理調訓。


第 7 條
七  各服務機關 (構) 及交通部辦理本訓練之遴選或審核時,應嚴守相關
    規定,並負實際審核之責,不得有徇私舞弊及遺漏錯誤情事。如未確
    實審核致受訓人員於訓練合格派任高員級資位送審未能符合規定時,
    依訓練辦法第九條及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有前項情形時,保訓會應函請交通部陳報處理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