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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交通事業人員員級晉升高員級資位訓練成績評量要點
民國 90 年 11 月 21 日

第 1 條
一  本要點依交通事業人員員級晉升高員級資位訓練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訂
    定之。


第 2 條
二  交通事業人員員級晉升高員級資位訓練 (以下簡稱本訓練) 成績評量
    包括「課程成績」與「生活管理、團體紀律及活動表現成績」,並依
    下列評量方式規定計算總成績:
 (一) 課程成績:占訓練總成績百分之八十,由國家文官培訓所 (以下簡
      稱培訓所) 辦理。
 (二) 生活管理、團體紀律及活動表現成績:占訓練總成績百分之二十,
      由各訓練機關 (構) 、學校,根據受訓人員受訓期間之表現情形,
      本客觀態度、冷靜觀察、詳實登記,予以考核評定。


第 3 條
三  第二點有關生活管理、團體紀律、活動表現成績,於評分時其內涵與
    配分比例如下:
 (一) 生活管理:包括規律、精神、整潔、儀表、談吐、待人等。占百分
      之三十五。
 (二) 團體紀律:包括出勤狀況、操守、守時、責任感及團隊精神等。占
      百分之三十五。
 (三) 活動表現:包括參與各項活動、課業研討、擔任自治幹部等表現。
      占百分之三十。


第 4 條
四  第二點及第三點之成績計算,均以計算至小數點第二位,小數點第三
    位採四捨五入方式計算。


第 5 條
五  各受委託訓練機關 (構) 、學校於訓練期滿一週內,將生活管理、團
    體紀律、活動表現成績填具成績清冊 (格式如附表一) 函送培訓所。
    另將訓練期間之請假紀錄函送受訓人員服務機關 (構) 。


第 6 條
六  培訓所於彙整各訓練機關 (構) 、學校所送生活管理、團體紀律、活
    動表現成績清冊及填具訓練課程成績清冊 (格式如附表二) ,按比例
    計算填具訓練總成績清冊 (格式如附表三) 陳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
    委員會 (以下簡稱保訓會) 核定後,將成績單寄發各受訓人員。另由
    保訓會將訓練及格人員名冊函請考試院發給訓練合格證書,並函知交
    通部及銓敘部;成績不及格者,另函知受訓人員及交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