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一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使辦理對外甄選人員
作業有所準據,依公務人員陞遷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訂定本規定。
第 2 條
二 公開甄審職務應徵人應具備下列一般資格條件:
(一) 副處長職務:
1 年齡應在六十歲以下。
2 具備與甄選職務相關之工作經驗與知能。
3 現任或曾任簡任第十職等以上職務,經銓敘審定簡任第十職等以
上合格實授滿三年。
4 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具有高等考試三級或相當高等考試三級以上
考試及格。
5 最近三年年終考績均列甲等。
6 具有公務人員任用法規所規定之任用資格。
(二) 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及秘書職務:
1 年齡應在五十五歲以下。
2 具備與甄選職務相關之工作經驗與知能。
3 現任或曾任薦任第九職等以上主管職務,經銓敘審定薦任第九職
等以上合格實授滿三年,並具有簡任第十職等任用資格。
4 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具有高等考試三級或相當高等考試三級以上
考試及格。
5 最近三年年終考績均列甲等。
6 具有公務人員任用法規所規定之任用資格。
(三) 薦任第九職等科長職務:
1 年齡應在五十歲以下。
2 具備與甄選職務相關之工作經驗與知能。
3 現任或曾任薦任第八職等以上主管職務,經銓敘審定薦任第八職
等以上合格實授滿三年;或現任或曾任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以上職務,經銓敘審定薦任第八職等以上合格實授滿三年。
4 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具有高等考試三級或相當高等考試三級以上
考試及格。
5 最近三年年終考績均列甲等。
6 具有公務人員任用法規所規定之任用資格。
7 須具備電腦文書處理能力 (平均每分鐘中文輸入至少二十個字)
。
(四) 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秘書、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專員職務:
1 年齡應在四十五歲以下。
2 具備與甄選職務相關之工作經驗與知能。
3 現任或曾任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以上職務,並經銓敘審
定薦任第七職等合格實授滿三年。
4 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具有高等考試三級或相當高等考試三級以上
考試及格。
5 最近三年年終考績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
6 具有公務人員任用法規所規定之任用資格。
7 須具備電腦文書處理能力 (平均每分鐘中文輸入至少二十個字)
。
(五) 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科員、薦任第六職等助理員職務:
1 年齡應在四十歲以下。
2 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具有高等考試三級或相當高等考試三級以上
考試及格。
3 具有公務人員任用法規所規定之任用資格。
4 須具備電腦文書處理能力 (平均每分鐘中文輸入至少二十個字)
。
(六) 委任第五職等科員、委任第四至第五職等助理員職務:
1 年齡應在三十五歲以下。
2 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具有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以上考試及格
或委任第三職等合格實授以上。
3 具有公務人員任用法規所規定之任用資格。
4 須具備電腦文書處理能力 (平均每分鐘中文輸入至少二十個字)
。
(七) 委任第一至第三職等書記職務:
1 年齡應在三十五歲以下。
2 高中以上畢業,具有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以上考試及格。
3 具有公務人員任用法規所規定之任用資格。
4 須具備電腦文書處理能力 (平均每分鐘中文輸入至少二十個字)
。
第 3 條
三 公開甄選之職務,得視職務性質及業務需要訂定特殊資格條件,工作
內容相同之職務,甄選一名以通知資績分數排名前十五名者參加電腦
測試及面試。甄選人員每增加一名,則增加通知三人。
第 4 條
四 公開甄選之職務,除正取名額外,得增列候補名額,其名額不得逾職
缺數,並以依序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職務列等相同、性質相近之職
缺為限,候補期間為三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是否增列
候補名額,人事室應於上網公告前,簽請主任委員核示。
第 5 條
五 甄選人員公告方式:甄選之職稱、職系、職等、辦公地點、錄取名額
、候補名額、候補期間及報名規定等資料,應刊登網際網路,為期一
週。公開甄選人員通報表格式如附件一。
第 6 條
六 甄選程序及方式:
(一) 資歷審查:召開本會甄審委員會審查。
(二) 甄選方式:面試或業務測驗或二者併行。
1 面試:得視業務需要就口試或即席演講擇一或併行之。
2 業務測驗。
(三) 甄選評分:
1 資績評分占三十分,面試或業務測驗占五十分,綜合考評占二十
分,總分為一00分。資績評分標準及積分甄審名冊,詳如附件
二、三。
2 甄審委員會審議後,人事室依規定簽請主任委員核定。
3 錄取人員如經發現有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二條各款規定情事之一
者,取消其錄取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