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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成績評量要點
民國 91 年 11 月 21 日

第 1 條
一  本要點依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辦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二  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成績評量包括生活管理、團體紀律、
    活動表現成績及課程成績,並依下列規定評定訓練總成績:
 (一) 生活管理、團體紀律、活動表現成績:占訓練總成績百分之十,其
      評分之內涵及配分比例如下:
      1 生活管理:包括規律、精神、整潔、儀表、談吐、待人等。占百
        分之三十五。
      2 團體紀律:包括出勤狀況、操守、守時、責任感及團隊精神等。
        占百分之三十五。
      3 活動表現:包括參與各項活動、課業研討、擔任自治幹部等表現
        。占百分之三十。
 (二) 課程成績:占訓練總成績百分之九十,其評分項目及配分比例如下
      :
      1 專題研討:占課程成績之百分之五十。
      2 案例書面寫作:占課程成績之百分之五十。
      前項第一款成績,由各訓練機關 (構) 、學校根據受訓人員受訓期
      間之表現情形,本客觀態度、冷靜觀察、詳實登記,予以考核評定
      。
      第一項第二款成績之評量實施方式及評分基準,由國家文官培訓所
       (以下簡稱培訓所) 另定之。


第 3 條
三  前點之成績計算,均以計算至小數點第二位,小數點第三位採四捨五
    入方式計算。


第 4 條
四  各訓練機關 (構) 、學校應於訓練期滿一週內,將生活管理、團體紀
    律及活動表現成績函送培訓所。


第 5 條
五  培訓所應依第二點及第三點規定,按比例計算受訓人員訓練總成績,
    陳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以下簡稱保訓會) 核定後,將成績
    單寄發各受訓人員。


第 6 條
六  保訓會應將訓練成績及格人員名冊函請考試院發給訓練合格證書,並
    將訓練成績及格、不及格人員名冊,函知各主管機關及銓敘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