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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協調會報設置及實施要點
民國 95 年 09 月 15 日

第 1 條
一、為加強公務人員訓練進修計畫之規劃、協調與執行成效,特依公務人
    員訓練進修法第三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第 2 條
二、公務人員訓練進修協調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公務人員訓練進修相關政策及計畫之協調。
(二)公務人員訓練法規之統合與建議。
(三)各機關(構)學校訓練資源整合與運用事項之協調。
(四)各機關(構)學校執行訓練進修相關問題之協調。
(五)公務人員終身學習相關事項之協調。
(六)各機關(構)學校辦理觀摩學習活動之協調。
(七)其他有關公務人員訓練進修之建議。


第 3 條
三、本會報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以下簡稱人事局)、公務人員保障暨培
    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副首長擔任召集人,共同主持會議;其
    成員由各主管機關辦理訓練進修業務主管組成之。


第 4 條
四、本會報每年辦理一次,由人事局與保訓會輪流擔任召集機關;必要時
    得臨時召開會議。


第 5 條
五、本會報行政事務,由召集機關派員處理之。


第 6 條
六、本會報得依議案性質,召集相關成員參加,必要時,得函請相關機關
    業務主管列席說明或報告,或邀請學者專家參與研商或提供諮詢。


第 7 條
七、本會報決議事項,由召集機關函送各有關機關負責執行。


第 8 條
八、人事局與保訓會應就第二點任務,基於職掌提出報告或議案討論;各
    主管機關如有訓練進修問題或建議,應於開會前三週提送召集機關彙
    整後,提本會報討論。


第 9 條
九、為利資訊交流與共享,必要時得經本會報決議,請各主管機關及訓練
    機關(構)提供年度訓練進修計畫概況或資訊等資料。


第 10 條
十、為增進各機關(構)學校聯繫,以提供互相學習、經驗交流之機會及
    促進人力資源發展,得經本會報決議,每年或間年舉辦一次觀摩學習
    活動,必要時得與本會報合併辦理。
    前項觀摩學習活動,由人事局與保訓會協調公私立訓練機關(構)、
    學校辦理,並共同負擔所需經費。
    前項訓練機關(構)、學校辦理觀摩學習活動,應訂定實施計畫,提
    報本會報討論或函送當年度會報召集機關備查後實施。


第 11 條
十一、本會報邀請之學者專家,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交通費。


第 12 條
十二、本會報所需經費,由召集機關相關預算支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