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中立訓練視聽學習注意事項
民國 92 年 06 月 06 日
圖表附件:

第 1 條
一  為使行政中立訓練普遍實施,利用視聽媒體特性執行公務人員行政中
    立訓練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第 2 條
二  國家文官培訓所 (以下簡稱培訓所) 得以行政中立訓練網路必修課程
    或行政中立訓練專班或專題演講,以專案製作成光碟,分送各適用機
    關 (構) 學校依本注意事項實施視聽學習 (以下簡稱本項學習) 。


第 3 條
三  本項學習適用機關 (構) 學校如下:
 (一) 山僻地區 (含偏遠地區及高山地區) 之機關 (構) 學校。
 (二) 交通不便之離島機關 (構) 學校。
 (三) 駐外機構。


第 4 條
四  各機關 (構) 學校於辦理本項學習前,應向培訓所提出申請 (申請表
    如附件一,請至培訓所網站首頁下載專區下載填寫後以 e-mail 寄至
    培訓所行政中立專屬服務信箱) ,俾據以寄發課程光碟及評量試題。


第 5 條
五  各機關 (構) 學校於辦理本項學習時,應由主辦單位先行播放視聽課
    程再施以學習評量。


第 6 條
六  本項學習評量,題目為測驗題二十題,實施時間為二十分鐘,評量成
    績以六十分為及格。成績及格者始得認定為完成行政中立訓練。成績
    不及格者,仍需參加其他行政中立訓練課程。


第 7 條
七  各機關 (構) 學校應於辦理完竣後二週內將受訓人員成績清冊 (格式
    如附件二) 函報培訓所備查,並將成果併入行政中立訓練統計表填報
    主管機關彙送培訓所。


第 8 條
八  各機關 (構) 學校於辦理本項學習時,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或
    培訓所得適時派員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