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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13:3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受理申請閱卷處理作業要點
民國 92 年 02 月 21 日

第 1 條
一、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辦理行政程序法第四
    十四條至第四十六條規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二十二條準用訴願法第
    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一條及第七十五條規定之申請閱卷及檔案法有關應
    用規定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第 2 條
二、本會受理申請閱覽、抄錄、複製或攝影本會行政資訊或卷宗資料 (以
    下簡稱閱卷) ,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第 3 條
三、申請人申請閱卷應填寫閱卷申請書,載明申請閱卷內容要旨及用途,
    利害關係人應釋明閱卷之法律上利益,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影本,由
    各業務主管單位審核辦理。
    前項之申請得委任代理人行之,並應提出委任書。


第 4 條
四、本會應自收受閱卷申請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
    予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逾十五日。


第 5 條
五、申請閱卷經各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核准者,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閱卷之
    日期、場所,並副知政風室及秘書室;駁回申請時並應敘明理由,載
    明不服本會核駁之處分,除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四條前段規定者
    外,得自本會函復送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向考試
    院提起訴願。
    為前項閱卷日期之指定時,應預留申請人相當之準備期間,其期間應
    不得逾十日。


第 6 條
六、申請人於指定日期,憑本會核准閱卷之證明文件及本人身分證明文件
    請求閱卷時,業務承辦人員應收繳閱卷人相關證件陪同辦理閱卷事宜
    ,並請閱卷人簽署「同意書」。
    業務承辦人員向管卷人員借卷取得卷宗交付閱卷人閱卷前,管卷人員
    應將卷宗末頁彌封並加蓋騎縫章,並由業務承辦人員將不得提供閱覽
    部分彌封妥適。卷宗本身之交接、收回及安全事宜,由各業務承辦人
    員負責。


第 7 條
七、申請閱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拒絕之:
 (一) 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二) 有關國家機密者。
 (三) 有關犯罪資料者。
 (四) 有關工商秘密者。
 (五) 有關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之資料者。
 (六) 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者。
 (七) 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者。
 (八) 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者。


第 8 條
八、閱卷人閱卷應繳費金額,由業務承辦人員填寫閱卷費用計費單,並陪
    同閱卷人至秘書室繳費;秘書室應負責閱卷費用之收取及製據,會計
    室須依規定程序辦理入帳。


第 9 條
九、業務承辦人員應於閱卷人閱畢卷宗資料歸還檢查點收無誤後,始歸還
    身分證明文件。


第 10 條
十、國家文官培訓所受理申請閱卷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資料來源: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