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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受理申請閱卷處理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2 月 2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8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公秘字第1033060382號
法規體系: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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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行政程序法第四
    十六條規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四十二條、第五十九條及第八十四條
    規定之申請閱卷及檔案法、政府資訊公開法有關應用規定事項,特訂
    定本要點。



二、本會受理申請閱覽、抄錄、複製或攝影本會行政資訊或卷宗資料(以
    下簡稱閱卷),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三、申請人申請閱卷應填寫閱卷申請書,載明申請閱卷內容要旨及用途,
    利害關係人應釋明閱卷之法律上利益,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影本,由
    各業務主管單位審核辦理。
    前項之申請得委任代理人行之,並應提出委任書。



四、本會應自收受閱卷申請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
    予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逾十五日。



五、申請閱卷經各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核准者,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閱卷之
    日期、場所,並副知政風室及秘書室;駁回申請時並應敘明理由,載
    明不服本會核駁之處分,除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四條前段或公務
    人員保障法第六十條規定者外,得自本會函復送達翌日起三十日內,
    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向考試院提起訴願。
    為前項閱卷日期之指定時,應預留申請人相當之準備期間,其期間應
    不得逾十日。



六、申請人於指定日期,憑本會核准閱卷之證明文件及本人身分證明文件
    請求閱卷時,業務承辦人員應收繳閱卷人相關證件陪同辦理閱卷事宜
    ,並請閱卷人簽署「同意書」。
    業務承辦人員向管卷人員借卷取得卷宗交付閱卷人閱卷前,管卷人員
    應將卷宗末頁彌封並加蓋騎縫章,並由業務承辦人員將不得提供閱覽
    部分彌封妥適。卷宗本身之交接、收回及安全事宜,由各業務承辦人
    員負責。



七、申請閱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拒絕之:
(一)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二)有關國家機密者。
(三)有關犯罪資料者。
(四)有關工商秘密者。
(五)有關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之資料者。
(六)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者。
(七)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者。
(八)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者。



八、閱卷人閱卷應繳費金額,由業務承辦人員填寫閱卷費用計費單,並陪
    同閱卷人至秘書室繳費;秘書室應負責閱卷費用之收取及製據,主計
    室須依規定程序辦理入帳。



九、業務承辦人員應於閱卷人閱畢卷宗資料歸還檢查點收無誤後,始歸還
    身分證明文件。



十、國家文官學院受理申請閱卷準用本要點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