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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九十二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考試政風類科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計畫
民國 92 年 07 月 21 日
圖表附件:

第 1 條
壹  訓練依據
    依據「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五條第二項及第十七條第
    二項之規定訂定本計畫。


第 2 條
貳  訓練宗旨
一  培育政風工作幹部「精研專業知識」、「熟練工作技能」、「豐富法
    學素養」、「陶冶品德操守」、「鍛鍊強健體魄」。
二  本「精選嚴訓」、「訓用合一」原則,訓練具有「忠誠」、「正義」
    、「良知」、「責任」、「榮譽」高尚氣質的政風人員。
三  確立事業職志,鼓舞工作意向,人人「以防制貪瀆不法,澄清吏治,
    端正機關政風為己任」、「以樹立廉能政治,促進團結,維護機關安
    全為目標」。


第 3 條
參  訓練對象
    九十二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考試政風類科錄取人員。


第 4 條
肆  訓練人數
    本期預定訓練人數六十名。


第 5 條
伍  訓練時間
    實務訓練包含「實務學習」及「專業講習與實地訓練」,全期訓練時
    間合計為十九週,除例假日及國定假日外,實有訓練日數九0日,訓
    練總時數計八八六小時 (法務部政風人員訓練班第十二期訓練時數基
    準表詳如附件一) 。
一  實務學習:九十二年十月十三日至九十二年十月十九日,訓期為一週
    。
二  專業講習與實地訓練:九十二年十月二十日至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訓期為十八週。
三  有關政風類科考試錄取人員赴分配占缺實務訓練機關報到之日期暨調
    受本計畫所定「專業講習與實地訓練」之日期,依法務部函知辦理。


第 6 條
陸  報到規定
    受訓人員應於指定日期前往分配占缺實務訓練機關及法務部政風人員
    訓練班報到,接受訓練。其未於規定時間內報到接受訓練或於訓練期
    間中途離訓或自願放棄受訓者,廢止受訓資格。


第 7 條
柒  訓練內容
一  實務學習:
    以實務工作、業務學習、印證理論並擷取經驗及體驗公務生活,作綜
    合訓練。
二  專業講習與實地訓練:
    以法律、紀律、學術、專業、體能及應用技能等為訓練內容。


第 8 條
捌  訓練方式本「理論與實務兼顧」、「講解與討論並重」之原則,採下
    列訓練方式:
一  理論講解:以文字、口頭、電化、藝術等方式,設教授班課堂教學。
二  推演作業:以實際 (假設) 案例、狀況推演、書面作業處置狀況。
三  專題討論:按訓練內容之單元課目,擬訂題綱,實施專題研討。
四  實務學習:受訓人員分別由所在各職缺機關之政風機構規劃實施。


第 9 條
玖  訓練輔導
一  實施教學編組:
    受訓人員編成若干小組,實施課業研究及專題討論或有關活動時,各
    小組分組進行,有效推動教學。
二  建立輔導制度:
    遴選工作經驗豐富、品德良好、具有領導能力、服務熱忱及發展潛力
    之現職政風人員若干名擔任小組輔導員,並參與全程訓練,以「輔助
    、示範、溝通、服務、考核」等方式,做好教學輔導、生活輔導、人
    才考核工作。
三  自治幹部管理:受訓人員採自治幹部制,生活管理依「法務部政風人
    員訓練班學員生活管理要點」規定辦理。


第 10 條
拾  訓練經費
一  實務學習期間所需經費,由受訓人員所分配之各占缺實務訓練機關編
    列預算支應;專業講習與實地訓練所需經費,由法務部編列預算支應
    。
二  受訓人員受訓期間,由各職缺所在之機關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
    俸給標準,發給津貼,並得依規定支給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
    、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比照用人機關 (構) 現職人
    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
三  現職人員參加考試錄取,原經銓敘審定之級俸高於考試取得資格之級
    俸時,仍依原敘級俸及加給發給津貼。


第 11 條
拾壹  訓練課程
      一  專業講習:依「法務部政風人員訓練班第十二期實務訓練專業
          講習暨課程、時數配當表」 (如附件二) 辦理。
      二  實地訓練:依「法務部政風人員訓練班第十二期學員實地訓練
          實施要點」辦理 (如附件三) 。


第 12 條
拾貳  受訓人員訓練期間之生活管理、訓育暨學科成績考核及獎懲,依法
      務部政風人員訓練班訂定之規章規定辦理 (如附件四至六) 。


第 13 條
拾參  經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之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具有與政風類科屬同
      職組各職系之資格,並具有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或低一職等,
      且工作性質相同或相近之實務經驗四個月以上者,其實務訓練期間
      得予縮短至二個月。並於分配機關報到後一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
      文件,向法務部提出申請 (如附件七) ,並函送保訓會核定。


第 14 條
拾肆  九十二年地方政府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政風類科三等考試錄取人員,
      凡曾參加法務部所辦理之政風類科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
       (含實務學習、專業講習與實地訓練) ,並取得結業證書者,法務
      部不再調受集中專業講習與實地訓練,但上開人員仍應依本訓練計
      畫所定期程,於所分配之實務訓練機關實施實務訓練。並於受訓人
      員訓練期滿一週內,將實務訓練成績函報法務部審核並函轉國家文
      官培訓所核定,成績及格者,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第 15 條
拾伍  成績考核
      一  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成績包括專業講習成績與實地訓練成績,其
          中專業講習成績占百分之八十,實地訓練成績占百分之二十。
          其成績之計算,依法務部政風人員訓練班學員訓練成績考核要
          點及法務部政風人員訓練班學員第二階段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要
          點規定 (如附件八) 辦理。
      二  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以下稱保訓會) 核定縮短實務
          訓練人員,其實務訓練期間之成績,以實務學習成績與專業講
          習成績合併計算,其中實務學習成績占百分之二十,專業講習
          成績占百分之八十。
      三  實務學習期間之成績,由分配占缺實務訓練機關政風機構參照
          法務部政風人員訓練班學員第二階段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要點辦
          理考核,並於結訓前二週,將受訓人員成績函送法務部彙辦。
      四  實地訓練成績由本部指定辦理之政風機構考核,並於結訓前二
          週,將受訓人員成績函送法務部彙辦。
      五  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成績經評定為不及格者,由法務部函送保訓
          會,經保訓會查明並提保訓會委員會議核定為成績不及格者,
          廢止受訓資格。
      六  受訓人員專業講習與實地訓練期滿成績及格,由法務部發給結
          業証書。


第 16 條
拾陸  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九十年十月九日公訓字第九○○五
      五七六號函,本項訓練已將基礎訓練相關課程併入實施,不需另行
      調訓基礎訓練。


第 17 條
拾柒  請領考試及格證書受訓人員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應依「公務人
      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滿請領考試及格證書作業要點」之規定,填
      具訓練成績清冊 (如附表九) 及請領考試及格證書清冊 (如附表十
      ) ,連同證書費每人伍佰元 (請使用郵政國內普通匯票,受款人為
      「國家文官培訓所」) ,函送國家文官培訓所 (台北市光復南路一
      六七號) 核定成績及格者,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
      及格證書,並以原占訓練職缺予以分發任用。


第 18 條
拾捌  本訓練計畫未規定事項,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及
      其他有關訓練之規定辦理。


第 19 條
拾玖  本訓練計畫經函送保訓會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