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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11:4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專題研討評量實施方式及評分基準
民國 95 年 05 月 10 日
圖表附件:

第 1 條
一、本基準依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成績評量要點第二點第三項
    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二、專題研討範圍,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班以其訓練課程配當
    表第一、二單元課程為限,薦任法官、檢察官晉升簡任官等訓練班以
    其訓練課程配當表第一、二、三單元課程為限,各訓練機關(構)、
    學校應安排於前三週實施完畢,並於第四週舉辦研討。


第 3 條
三、專題研討配當時間總共九小時。


第 4 條
四、研討時由訓練機關(構)、學校依講座薦介名單聘請二名講座共同主
    持。


第 5 條
五、專題研討題目,由國家文官培訓所(以下簡稱培訓所)聘請之講座,
    於撰寫講授大綱時同時命題,並由培訓所彙整提供各組學員擇一研討
    ,亦得由學員自定題目,惟須先報經專題研討講座同意。


第 6 條
六、訓練機關(構)、學校應於第一週,視學員人數分成若干組,各組依
    其擇定或自定題目,運用已研習之課程內容,先行分組研討。研討重
    點應包括分析現況、檢討問題及提出解決方案。
    各組應於分組討論時間進行討論,並作成書面紀錄(格式如附件一)
    送班務人員轉送講座,列入評分之參考。
    報告體例採行政報告格式,須敘明參考書目,並得附加註釋(格式如
    附件二)


第 7 條
七、各組使用研討時間為五十分鐘,各組應推派代表一至二人作口頭報告
    (約二十分鐘)後,由講座或學員提出問題,並由講座指定該組其他
    學員答詢,最後由講座講評。


第 8 條
八、各組撰寫之書面報告以五千字至八千字為原則,在專題研討前三天(
    即第三週週四下午課程結束前),送由訓練機關(構)、學校轉送主
    持講座,並擬定報告大綱分送學員參考。報告內頁須註明全組學員分
    工情形(如某甲負責口頭報告、某乙負責繕打、某丙負責資料蒐集等
    )。


第 9 條
九、專題研討成績總分為一百分,其配分比例如下:
(一)團體成績占九十分,包括書面報告占六十分,口頭報告占三十分。
(二)個別成績占十分,視同組學員之表現評分。
(三)其他各組學員如有發問,視其表現個別加計其總分。
    前項成績由主持講座填載於「專題研討評分基準表」(如附件三)後
    ,交由訓練機關(構)、學校計算成績。


資料來源: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