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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0.26 10:30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初任各官等主管職務人員管理才能發展訓練實施計畫
民國 93 年 04 月 27 日
圖表附件:

第 1 條
一、訓練依據:
    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初任各官等之主管職務,應由
    各主管機關實施管理才能發展訓練」之規定,特訂定本計畫。


第 2 條
二、目標:
    培育初任各官等主管人員具備策略性、創造性及宏觀視野之領導管理
    才能。


第 3 條
三、訓練班別:
    依晉升官等不同,其班別區分為:
 (一) 初任簡任官等主管職務人員研究班。
 (二) 初任薦 (委) 任官等主管職務人員研究班。


第 4 條
四、訓練時數:                                                  
    本項訓練之時數至少為六十小時,每天授課至少六小時。其時數配當
    由各主管機關或訓練機構酌定,並以集中式訓練為原則,如因機關業
    務特性或人力調配等因素,無法依集中式訓練方式辦理時,得由各主
    管機關或訓練機構視實際情況,採分散式訓練,於一年內至少施訓六
    十小時之方式辦理,並由訓練機構發給參訓人員訓練證明。


第 5 條
五、調訓期限:
 (一) 於初任各官等主管職務六個月內由各主管機關調訓之。
 (二) 於初任各官等主管職務前一年內,曾參加相當官職等主管人員之培
      育訓練並持有結業證明者,視同完成本項訓練。


第 6 條
六、課程設計:
    本項訓練課程依官等不同,區分如下:
 (一) 初任簡任官等主管職務人員研究班:
      瞭解當前國家情勢及國際事務,強化決策及領導統御能力,俾利勝
      任高階主管職務。
 (二) 初任薦 (委) 任官等主管職務人員研究班:
      瞭解國家施政方針及重點,增進領導溝通協調能力,俾造就優秀行
      政幹才。
    依上述人員所需行政能力,分別研訂各訓練班別之課程單元、內容及
    時數如後附 (附表一、二) ,作為辦理本項訓練之參據;各主管機關
    或訓練機構得視實際需要調整之。


第 7 條
七、成績考核:
 (一) 課程成績占訓練總成績百分之八十,視實際需要擇採或併採下列評
      量方式:
      1 由參訓人員綜合課程所學,針對政府或所服務機關當前面臨之問
        題,撰提解決方案報告乙篇,並由訓練機構邀請專家學者或具有
        豐富行政經驗人員評閱成績,並擇優數篇作成書面資料或刊載於
        機關網站,供民眾或其他公務人員參考。
      2 參訓人員就學習心得提出口頭或書面報告,並由訓練機構依報告
        內容評定訓練成績。
      3 以所學課程內容為測驗範圍,測驗題型及方式由訓練機構依實際
        情形自行酌定。
 (二) 生活管理、團體紀律及活動表現成績,占訓練總成績百分之二十。
      由訓練機構根據參訓人員於訓練期間之表現情形,本客觀態度、冷
      靜觀察,詳實登記,予以考核評定。
 (三) 前二項成績,由各訓練機構彙送參訓人員服務機關,作為人事運用
      之重要參據。


第 8 條
八、研習方式:
 (一) 集中參訓方式:採全日住班密集式研習方式辦理。
      分散式訓練:由各主管機關或訓練機構視實際需要自行訂定。 
 (二) 授課方式:
      力求生動活潑、兼顧理論與實務,並採取問題探討、個案分析、工
      作經驗分享及心得交換......等教學方式,以弘訓練實效。


第 9 條
九、講座聘任:
    由各主管機關或訓練機構延聘國內外知名專家學者或政府機關中具有 
    豐富行政經驗人員擔任。


第 10 條
十、權責分工:
 (一) 各機關或其上級機關設有訓練機構者,得由其所屬訓練機構負責規
      劃辦理。
 (二) 如該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均未設置訓練機構或因參訓人數過少無法開
      班施訓者,可委託國家文官培訓所辦理。


第 11 條
十一、訓練經費
      由各主管機關或委託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之。


資料來源: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