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訓練依據
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14 條第 2 項:「初任各官等之主管職務,應
由各主管機關實施管理才能發展訓練」之規定,特訂定本計畫。
二、目標
培育初任各官等主管人員具備策略性、創造性及宏觀視野之領導管理
才能。
三、訓練班別
依晉升官等不同,得開辦初任簡任官等主管職務人員研究班及初任薦
(委)任官等主管職務人員研究班,並得視需要合併辦理。
四、訓練時數
(一)本項訓練之時數至少為 30 小時,其時數配當由各主管機關或訓練
機構酌定,並以集中式訓練為原則。
(二)如因機關業務特性、人力調配或訓練需求等因素,無法依集中式訓
練方式辦理時,得由各主管機關或訓練機構視實際情況,採分散式
訓練,於 1 年內至少施訓 30 小時之方式辦理,並由訓練機構發
給參訓人員訓練證明。請假超過課程時數 20% 者,不發給訓練證
明。
五、調訓期限
(一)於初任各官等主管職務後 1 年內由各主管機關調訓之。但駐外人
員得於返國服務後 1 年內參訓。
(二)於初任各官等主管職務前後 1 年內,曾參加相當官職等主管人員
之培育訓練並持有結業證明者,視同完成本項訓練。
六、課程設計
本項訓練課程依官等不同,區分如下:
(一)初任簡任官等主管職務人員研究班:
強化決策分析、管理統合及領導統御能力、創新管理能力等,俾利
勝任高階主管職務。
(二)初任薦(委)任官等主管職務人員研究班:
強化政策管理、管理才能及領導能力、創新管理能力等,俾造就優
秀行政幹才。
依上述人員所需行政能力,分別研訂各訓練班別之課程單元、內容及
時數如後附(附表 1、2) ,作為辦理本項訓練之參據;各主管機關
或訓練機構得視實際需要調整之。
七、成績考核
(一)課程成績占訓練總成績 80% :得經由受訓人員繳交專案報告等方
式評定之,或由訓練機關依實際研習需求自行酌訂。
(二)活動參與表現成績占訓練總成績 20% 。由訓練機構根據參訓人員
於訓練期間之表現情形,予以考核評定。
(三)前二項成績,由各訓練機構彙送參訓人員服務機關,作為人事運用
之重要參據。
八、研習方式
(一)集中式訓練:採全日住班或不住班密集式研習方式辦理。
分散式訓練:由各主管機關或訓練機構視實際需要自行訂定。
(二)授課方式:
力求生動活潑、兼顧理論與實務,並採取問題探討、個案分析、工
作經驗分享及心得交換等教學方式,以弘訓練實效。
九、講座聘任
由各主管機關或訓練機構延聘國內外知名專家學者或政府機關中具有
豐富行政經驗人員擔任。
十、權責分工
(一)各機關或其上級機關設有訓練機構者,得由其所屬訓練機構負責規
劃辦理。
(二)如該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均未設置訓練機構或因參訓人數過少無法開
班施訓者,可委託國家文官學院辦理。
十一、訓練經費
由各主管機關或委託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