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別錄取人員教育訓練請假規定
民國 111 年 11 月 09 日
一、為規範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
    別錄取人員教育訓練期間之請假事宜,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教育訓練由內政部委請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辦理,並由內政部消防署
    訓練中心(以下簡稱訓練中心)協助執行。受訓人員(以下稱學員)
    於訓練期間請假別及事由如下:
(一)事假:確因重大或特殊事故,得檢具證明文件申請。
(二)病假:
      1.經公、私立醫院證明者。於訓練中心與鄰近醫療院所排定之特別
        門診時間前往就診者,免予依第八點第二款規定減操行分數。
      2.經確診為流行性傳染病患者,為避免疫情擴大,得視實際需求申
        請病假隔離,其請假時數不列入本規定第三點所定時數限制,及
        免予依第八點第二款規定減操行分數。
(三)喪假:
      1.因父母、配偶死亡者,給喪假十日。
      2.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者,給喪假七日。
      3.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姊妹死
        亡者,給喪假三日。
      4.除繼父母、配偶之繼父母,以受訓學員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
        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共居者為限外,其餘喪假應以原
        因發生時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
      5.喪假得分次申請。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四)公假:
      1.限參加國家考試、後備軍人及補充兵之召集經核准者、公職人員
        選舉之投票及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答辯,或因公經核准者。
      2.公傷假:因公受傷必須休養或療治者。
      3.公差假:經指派從事公益、公務、照顧病患等事宜者。
(五)婚假:確因結婚,並經查明屬實者,給婚假七日。假期未能一次請
      畢者,得於結婚之日起一個月內,分次申請。
(六)陪產檢及陪產假:因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或其配偶分娩者,給陪產
      檢及陪產假七日。
(七)特別假:有特殊優良事蹟,經簽請核准者。
(八)骨髓或器官捐贈假:因捐贈骨髓或器官者,視實際需要給假。
(九)生理假:女性學員因生理日致訓練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
      ,教育訓練期間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
      入病假計算。



三、請假時數:
(一)每階段請事假不得超過五日,事、病假合計不得超過十日(每日以
      二十四小時計算)。
(二)每階段正課請假缺課時數不得超過該階段課程時數百分之十八;曠
      課累計不得超過該階段課程時數百分之二。
(三)如因喪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致無法繼續
      訓練者,得於事由發生後五日內檢具證明文件,報請內政部消防署
      函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申請停止訓練
      。因前揭事由或公假致請假超過規定缺課時數者,應予停止訓練。



四、請假外出應填請假單,連同證明文件,由學員親呈區隊長逐級核准,
    經核准後持請假單(副聯)交警衛室後始得離開,並依期限返回訓練
    中心。



五、准假權責:
(一)四小時以內,由區隊長核准。
(二)未滿三日,由學生隊部隊長核准。
(三)三日以上,由訓練中心主任核准。
    請假手續除特殊情形未能事先及時辦理者外,至遲應一日前提出。



六、請假期間遇有不可抗力之特殊情事發生逾時返回者,得檢具證明申請
    補假。無正當事由逾假或不假外出者,除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
    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別錄取人員教育訓練獎懲規定
    」辦理外,其於上課時間內者並以曠課論。



七、學員於教育訓練期間曠課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時,應按日扣除其曠
    課或事假超過規定日數之津貼。



八、學員請假應減操行分數者,其減分及處分之標準如下:
(一)正課時間請事假者,每小時扣0‧0三分;課外時間請事假者,每
      小時扣0‧0一五分。請假時數以小時為單位,未滿一小時以一小
      時計。
(二)病假比照事假減半減分。
(三)喪假、公假、婚假、流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特別假、骨髓或器
      官捐贈假、生理假(三日內),免減分。



九、有特殊優良事蹟表現,經簽奉核准者,給予特別假,但應陳報訓練中
    心備查。



十、考試期間因故不能參加考試者,應依規定請假,經報請核准後,以請
    假單一聯送訓練中心辦理改期測驗事宜。



十一、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別錄取人員跨考與
      警大或警專畢(結)業學系、學(類)科不同之考試類別者(如:
      與警察、海巡、移民、矯治機關相關之學系〔類科〕跨考消防警察
      人員類別者)及警大或警專畢(結)業逾三年考取者或曾任消防人
      員離職逾三年復考取者,其教育訓練期間之請假,準用本規定。



十二、本規定由內政部消防署函送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