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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領隊人員考試規則
民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第 1 條
本規則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領隊人員考試 (以下簡稱本考試) 分為下列
類科:
一、外語領隊人員。
二、華語領隊人員。



第 3 條
本考試每年或間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增減之。



第 4 條
有領隊人員管理規則所定不得充任領隊之情事,或有其他依法不得應國家
考試之情事者,不得應本考試。



第 5 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或高級職業學校以上學校畢業,領有畢業
    證書。
二、初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並曾任有關職務滿四年,有證
    明文件。
三、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



第 6 條
本考試採筆試方式行之。



第 7 條
本考試外語領隊人員類科考試應試科目如下:
一、領隊實務(一)(包括領隊技巧、航空票務、急救常識、旅遊安全與
    緊急事件處理、國際禮儀)。
二、領隊實務(二)(包括觀光法規、入出境相關法規、外匯常識、民法
    債編旅遊專節與國外定型化旅遊契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
    條例、兩岸現況認識)。
三、觀光資源概要(包括世界歷史、世界地理、觀光資源維護)。
四、外國語(分英語、日語、法語、德語、西班牙語任選其一)。
經外語領隊人員或華語領隊人員類科考試及格,領有各該類科考試及格證
書,報考外語領隊人員類科考試者,筆試外國語以外科目得予免試。
第一項應試科目均採測驗式試題。



第 8 條
本考試華語領隊人員類科考試應試科目如下:
一、領隊實務(一)(包括領隊技巧、航空票務、急救常識、旅遊安全與
    緊急事件處理、國際禮儀)。
二、領隊實務(二)(包括觀光法規、入出境相關法規、外匯常識、民法
    債編旅遊專節與國外定型化旅遊契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
    條例、兩岸現況認識)。
三、觀光資源概要(包括世界歷史、世界地理、觀光資源維護)。
前項應試科目均採測驗式試題。



第 9 條
應考人報名本考試應繳下列費件,並以通訊方式為之:
一、報名履歷表。
二、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三、國民身分證影本。華僑應繳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外交
    部或僑居地之中華民國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
    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加簽僑居身分之有效中華民國護照。
四、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五、報名費。
應考人以網路報名本考試時,其應繳費件之方式,載明於本考試應考須知
及考選部國家考試報名網站。



第 10 條
繳驗外國畢業證書、學位證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均須附繳正本及經駐
外館處驗證之影本及中文譯本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前項各種證明文件之正本,得改繳經當地國合法公證人證明與正本完全一
致,並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影本。



第 11 條
華語領隊人員類科以各科目平均成績為考試總成績,滿六十分為及格。但
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
外語領隊人員類科以各科目平均成績為考試總成績,滿六十分為及格。但
應試科目有一科目成績為零分或外國語科目成績未滿五十分者,均不予及
格。部分科目免試者,以外國語科目成績為考試總成績,滿六十分為及格
。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



第 12 條
外國人具有第五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資格之一,且無第四條情事者,得
應本考試。



第 13 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交通部觀
光局查照。外語領隊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應註明選試外國語言別。



第 14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